一是数量整体偏少。目前,省级民族领域地方性法规仅2件,兰州市民族领域地方性法规仅1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数量整体上依然偏少,特别是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还没有出台一件单行条例,使得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治理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修订工作滞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已28年多,修订工作一直处于论证调研阶段,进展缓慢。《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5年,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多年来修订工作一直未取得重大进展。三是结构不够合理。甘肃省省级民族领域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专门领域的仅有一部《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民族教育、民族医药等方面,都无专门的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也仅限于草原(草场)保护、矿产资源、民族教育、语言文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公路管理等方面,经济方面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结构不够合理。四是特色不够鲜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现象,立法质量还不够高,特色不够鲜明,加之立法队伍不够健全,一些在立法中本应解决的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问题却反而得不到充分体现。
随着依法治省进程的推进,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逐步形成,但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还不足,重民族政策、轻民族法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干部认为治理民族事务更需要“人治”,不重视法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意识还未真正形成。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由于受地理位置偏远、受教育程度较低、知识水平不高、旧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束缚较大等因素影响,其维权意识、法治意识不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还未全面形成,影响民族事务依法治理进程的推进。
甘肃省少数民族人口241.05万人,其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52.74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1.88%[12],在全省各地基本上均有分布,且大多居住于当地最贫困的乡村中。目前,甘肃省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中,绝大多数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不在民族自治地方生活或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散居少数民族特殊权益往往无法保障。省级层面的《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作用发挥不大,加之原来一些政策和法规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散居少数民族群众流入城市遭到歧视、对散居少数民族的一些优惠政策执行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和尊重,急需制定专门的散居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从多年来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实践看,甘肃省各级各方面都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全省民族关系整体和谐稳定,但依然存在贯彻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些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比如,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不够健全,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有的法律法规条款原则性较强、弹性较大,执行中不好把握;有的部门重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忽视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执行;有的部门和干部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把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当作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民族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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