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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农村金融:银行与生产的协同合作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其章程,银行的任务是协调农村金融和提高农业生产。此外,农村地区的资金外流进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贷款需求迅速增加,远远超过当地现存的任何金融资源的供给能力。农民银行乃农民的金融机构,而非慈善机构。相反,农村金融机构的崩溃导致更多的农民依赖合作社乃至江苏省农民银行。许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诱人的利息吸引存款;同时以高利率向外放贷。

重建农村金融:银行与生产的协同合作

江苏省农民银行

1927年,国民党成立江苏省政府后不久,其高级官员决定将农民组织进一种叫做合作社的单位里,以此加强省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控制。他们还计划成立江苏省农民银行,来资助这一项目。银行的起始资金来自于原地方军阀孙传芳征收但却没有用掉的“二角亩捐”。省政府要求已经征收过二角亩捐的各县将其全部上交,未曾征收过的其他各县则需征集同等数额的捐税。

江苏省农民银行于1928年7月16日开始营业。根据其章程,银行的任务是协调农村金融和提高农业生产。[399]换言之,银行不仅要提供贷款,而且还需确保这些贷款用于增加农业生产。这里,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及帮助农民变得更为“现代”和“科学”。

银行开始营业后不久,农村情况恶化,使得银行难以履行其雄心勃勃的计划。相反,银行被迫应付正在崩溃的农村经济。对农产品需求的下降以及相伴而来的价格下跌意味着,农民很快就会发现他们挣的钱根本不够养活自己。此外,农村地区的资金外流进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贷款需求迅速增加,远远超过当地现存的任何金融资源的供给能力。

随着农村萧条的日益加深,江苏省农民银行更有选择性地提供信贷。总经理王志莘在银行第二次管理大会的发言中,强调银行要对贷款进行严格监管:

银行的管理应基于商业基础。农民银行乃农民的金融机构,而非慈善机构。只要银行运转,我们就理应从业务中赚取利润。此外,农民银行作为省政府的一个项目,应该通过健全的管理促进农民福祉。因此,我建议应该更谨慎地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来管理银行。第一,为保持银行资金稳定,贷款理应保守。第二,为避免浪费公帑,应当鼓励限制自身开支。第三,为满足广大农民需求,应该有序扩展业务。[400]

王志莘敦促银行在甄别借款人时,不要过于关注潜在借款人信誉度的情况。我们在下一节将会看到,在这方面,农业合作社成为银行放贷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银行与合作社的关系

江苏省政府已促成了合作社的成立,使之能够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政治控制。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开始下滑,合作社的主要工作——借钱给农民——交到江苏省农民银行手里。为了避免损失,银行必须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对借款人偿还计划进行监督,这就需要派遣员工前往村庄,而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过,因为村民已被相互密切联在一起,银行就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支出来审查和监督农民,即通过监督合作社来实现,这是了解借款人背景的有效渠道。

由于该银行的任务是支持省政府推广合作社的计划,银行只能贷款给合作社。但是,它很快发现难以持续这项政策。第一,1920年代后期合作社的数量还相对较少,能够良好管理的合作社数量就更少了。使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发现自己处在可怕的资金短缺之中的农民,把银行当成了最后的依赖。甚至一些人将合作社仅仅视为贷款机构。[401]此外,农村士绅随意使用合作社的资金。由于银行员工有限,银行很难直接控制合作社。[402]举例来说,费孝通在江苏省开弦弓村观察到了下面的情形:

合作社借出了数千元钱。但是由于借款人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债务,信贷者又不用高利贷者所用的手段迫使借债人还债,借款利息又小,不足以维持行政管理上的开支。当这笔为数不大的拨款用完后,信贷合作社也就停止发生作用,留下的只是一张写得满满的债单。[403]

费孝通所描述的开弦弓村的问题并非个案。1931年,银行解除了对个人贷款的限制,开始向非合作社成员的个体农民发放贷款。但银行发现如果不花费大量的支出调查农民的信用情况,就很难跟个体农民合作。[404]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银行要求农民拿出如地契等可靠的抵押品。但这一要求并没有解决问题。农民交来的地契常常是假的,银行被迫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代替农民核对这些文书。另外,即便银行能够取得真地契,农民照样会拖欠贷款,拍卖用作抵押的土地也麻烦不少,因为银行官员担心,万一名义上为“农民”开设的银行却毫无愧色地拍卖他们的土地,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愤怒。因此,使用地契作为抵押并没有减轻银行向农民贷款的风险。[405]

这种尝试资助个体农民的失败,使得银行再次转向合作社。在没有合作社的地方,银行将钱贷给生产互助会或村民代表。有时,银行也会给个体农民最高50元的借款,条件是他们要找到有信誉的商人或当地富人做担保。即便如此,贷给合作社的钱也只占银行放贷总额的一半。[406]

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见表8.2)。这种快速扩张对银行来说未必是件好事。相反,农村金融机构的崩溃导致更多的农民依赖合作社乃至江苏省农民银行。1932年7月,农民银行无锡分行报告说,农民把该行视为“唯一向他们开放的金融机构”,支行挤满了蜂拥而至来借款的农民,因为当铺拒绝借给他们现款用于水稻种植。[407]武进、松江、嘉定几家支行报告说,当地农民对合作社和银行也抱有同样的热情。[408]

表8.2 江苏省合作社,1928—1936年

来源:菊池一隆:“江蘇合作事業推進の構造と合作社:南京国民政府、江蘇省、江蘇農民銀行と関連させて”,载野口鐵郎编:《中国史における教と国家》,东京:雄山閣出版,1994,页377—378。

最初几年,银行资金有限,而且1930年代初,农村地区的资金都流向了上海,银行很难从富裕的农村居民中吸收存款。许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诱人的利息吸引存款;同时以高利率向外放贷。但根据法律规定,江苏省农民银行不得支付高于1%的月利率,因此它无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存款利息。幸运的是,渐渐地银行吸引存款变得容易起来。江苏省农民银行建立起管理经营稳定的信誉,使它获得了更多的存款。银行还尝试从合作社中吸纳存款。1934年末之后从上海回流的一部分资金也被存到农民银行。尽管如此,银行还是不能满足申请贷款的合作社的资金需求。[409]

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好的利用,农民银行试图谨慎地选择合作社,排除组织管理混乱的合作社。[410]例如,无锡支行的管理者说,银行不会再贷款给那些拖欠还款的合作社,而对按时还款的合作社将增加其贷款额度。金坛支行的管理者说,他们只贷款给需要资金的农民,这样农民就不会仅仅依赖于银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在发放贷款上变得更为有效。作为这方面的证据,我们可以看看1929年的放贷情况。这一年,共发放贷款681566.17元,其中被偿还394254.52元(57.8%)。1936年,2542个合作社共从银行借款291万元;其中2109个合作社(83%)在贷款到期日偿还了237.9万元(81%)。

农民银行还扩展了其业务范围。截至1935年,它已经在江苏省61个县设立了73家支行。同时,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都已增加。[411]1934年,江苏省农民银行开始接受当地政府的资金,这使得它的存款总额显著上升。[412]随着这些新资金的取得,银行就可以扩大其贷款业务了(见图8.1)。

图8.1 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贷款和存款,1931—1936年

来源:江苏省农民银行:《第二年之江苏省农民银行》;《第三年江苏省农民银》;《二十四年业务报告》。

仓库贷款(www.xing528.com)

江苏省农民银行的另外一个重要项目是经营仓库。农民银行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合作一起运营这些仓库。农民银行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换取他们的农产品,并把这些农产品存放在银行的仓库里。仓库项目迅速扩展,通过这种方式放出的贷款很快就超过了借给合作社的贷款(见表8.3)。农民银行发现仓库系统比通过合作社的贷款更为有利,后者需要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还需要承担欠债不还的风险。相反,通过直接将抵押物保存在仓库,银行就能更安全地放贷,银行遂转向了仓库系统。[413]

表8.3 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贷款情况,1933—1936年

来源:飯塚靖:《中国国民政府と農村社会:農業金融·合作社政策の展開》,表Ⅲ-4,页184。飯塚靖纠正了江苏省农民银行原始数据(“1934—1936年三年来业务推进报告”,见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中的一些重复计算。

仓库系统对农民来说也是一项真正的实惠,因为他们的现金收入不仅不充裕,而且还是季节性的。满足人们对现金的季节性需要,对农村地区的福祉来说太重要了。农民银行的管理者看到,既然个人信贷风险太大,长期贷款又回笼太慢,那么通过仓库项目的短期贷款就是向农村地区提供贷款的最实用的办法。[414]1929年,农民银行首次组织了三家合作社的仓库,1932年仓库数目有所增加。在收获季节,农产品价格是最低的,隶属于合作社的农民便把他们的产品带到仓库,换取低息贷款(月利息约1.5%)。当价格上涨的时候,农民再取回他们的产品,以偿还贷款。[415]1935年,江苏省40个县共建了180多个仓库,仓库贷款总额达到400万元。[416]担保仓库贷款的农产品包括大米棉花小麦大豆以及农民发现最为有利的蚕茧。[417]

满铁调查人员在太仓也注意到银行仓库在该县的重要作用。江苏省农民银行太仓分行建立了四个仓库。这些仓库接受农民的产品如大米、棉花、小麦、大豆、芝麻葵花籽等作为抵押品,然后发放约合产品价值70%的贷款,每100元收取1.2%的日利息。贷款期限可长达10个月。如果农民到期没有偿还债务,银行就将他们的抵押品卖到上海市场。满铁调查人员报告说,尽管仓库贷款条件苛刻,直到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这些仓库一直处于运转之中。[418]

政府干预农村的成功与失败

由于农村危机的严重性,江苏省农民银行仅取得了有限的成功。[419]

但是,鉴于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崩溃,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活动,特别是其仓库贷款项目,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们已经看到,贷款对农村家庭的幸福非常重要,它不仅能解决农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问题,而且还有效应对了农民季节性的现金短缺。由于无论在村内还是在村外都找不到可以借贷的人,农村家庭经历了严重的资金流动性困难。合作社和仓库贷款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比如,通过这种途径,江苏省的合作社成员就可以利用这些贷款了(参见表8.4)。

表8.4 江宁县合作社成员对贷款的使用情况,1929年

来源: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金融概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表62,页226。

用这些新贷款偿还旧债是贷款使用的最大一项,比重达到61.2%。这些旧债是由当铺和非正式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以帮助农民解决现金收入的季节性短缺。这种始于1920年代末的模式类似于农村萧条之前的情况。贷款的第二大项用于资助农业生产,第三大项则是购买生活日用品。

江苏省农民银行没能改变农村家庭经济的基本结构,而政府也无意改变农村的金融系统。激进方案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官员解释说,通过法律禁止高利贷将是不成功的。只要贷款需求存在,试图调节就会减少资金供应,最终会提高利息。而且也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大量的合作社。在临时过渡期,政府发现利用现有机构提高农村的信贷能力更合算。

恢复当铺被认为是一个理想的出发点。有人认为,只要政府注入资金,曾在萧条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关键作用的当铺,就将能够恢复营业并维持下来。政府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第一是将贷款期限缩短至10—12个月之间。贷款期限再长,将迫使当铺出售农民的抵押物以弥补意外的损失。一年的时限被认为是够长了,对农民来说可以满足他们每年的现金短缺,对当铺来说,也可以减少他们的损失。第二,政府提倡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存款。通过这种途径,正在遭受资金短缺的当铺可以从其他机构借款,增加自己的流动性。第三,政府敦促当铺接受除大米之外的农产品做抵押。

政府也从合会(一种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中学到了经验。农村地区流行互助会,其成员对这些组织的义务感非常突出;农民甚至能在向房东交纳到期的房租之前履行自己对组织的义务。如果我们注意到农民信誉是政府改善农村金融计划的中心环节,就不难理解其对合会的高度评价。信用合作社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使农民能够共同守信,因为农村经济的任何下滑都会伤害到城市工业和金融部门,而这一问题是城市企业主们非常关心的。因此,关键问题是要让资金反向流动,即从城市流向农村。为了降低投资农村地区的风险,政府敦促农民成为合作社成员,并且组成小组。通过这种方式,农村合作社成为了城市银行投资农村的场所。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让农民守信誉,江苏省农民银行在这一点上带了头。[420]

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主要来自于银行。例如,1936年,银行投资占了合作社预算的80%。[421]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是合作社最积极的投资者。

从1934年7月到1935年6月,它贷给了七个省份的125个合作社共200多万元,这一数额占到了其农业贷款的60%。[422]同样,中国银行的农村贷款也从1933年的占贷款总额4.8%,上升到两年后的19.98%。[423]

1936年6月,在实业部下面成立了一个新的部门——农本局。这个组织的目的是充当放贷银行和借贷的农业合作社之间的中间担保人[424]

银行贷款给合作社并非突发奇想。一些私营银行甚至在农本局成立之前就向合作社提供贷款。1935年2月,五家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汇集了250万元,并成立了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银团的目的是减轻银行对组织良好的合作社的控制竞争,降低向农村投资的风险。银团将整个国家分为七个贷款区,并共同发放贷款。[425]当年晚些时候,六个中小型银行也加入银团,将成员银行的数量增加到11个。在农村地区没有分支的中小型银行,发现很难满足这一需求;因此,银团是他们农业贷款的理想媒介。[426]

在政府设立农本局之后,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重组为流动资金银团。另有19家银行加入,使银行团成员总数达到30个。这些成员银行提议五年内每年提供600万元,再由政府在同样长的时限内每年提供另外600万元。[427]这笔资金将投资于农业生产,加强农村金融,建立农业仓库,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研究。[428]城市银行增加贷款意味着农村地区具备了更多可以利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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