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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优质银行贷款合同条款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7]长期贷款申新纱厂与三家银行签署的合同上,首先标明贷款银行。合同细则20条,处理涉及产权、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问题,并规定了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处罚。全部贷款须在合同签署之日付给债务人(第3条)。如果债务人未能支付这笔款项,债权人将有权行使合同里规定的所有权利。合同最后一项声明,合同一式五份,一份留法院存档,三份由债权人保管,一份由债务人保管。

寻求优质银行贷款合同条款

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纺织业的实业家们必须证明他们具有良好的信誉。财产抵押就成为他们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纱厂主从银行获得长期和短期贷款。申新纱厂和三家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永丰钱庄)的借贷合同可以作为长期债务合同的一个样本。[127]

长期贷款

申新纱厂与三家银行签署的合同上,首先标明贷款银行。然后列出了债权人清单,不仅包括经理还有法人,股东及其继承人,股东代理人。后面是类似的债务人(纱厂)清单,包括股东、股东继承人和股东代理人。

接下来,合同标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借贷的金额,三家银行各承担贷款50万两。厂地、厂房、机器以及未出售的存货作为抵押品以表格形式列出,附于合同后。合同细则20条,处理涉及产权、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问题,并规定了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处罚。

一旦签订合同,债权人就可以声明对列明的抵押品拥有产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需要将所有权证书过户,相关文件也移交给债权人,承认债权人对机器和未售货物的所有权(第1条)。[128]当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在上海法院登记过户有争议的房产、机器和存货的时候,债务人必须支付过户费用(第12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署日起到1933年11月11日。在合同期满之前,没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债务人不能把抵押品再抵押或租借给第三方(第14条)。合同期间,没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额外购买机器(第15条)。债务人同意,除了附于合同后的原先在册抵押品,申新纱厂此后增加的所有财产也将抵押给债权人(第2条)。因为在贷款期限内,所有抵押品均属债权人所有,故无论何时需要,一切设备都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租借(第5条)。当然,债务合同后须附一份租借契约,申明债权人(三家银行)将免息将抵押品租给债务人(申新纱厂)。[129]

其他条款涉及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全部贷款须在合同签署之日付给债务人(第3条)。债权人有权检查债务人每月的财务账目(第11条)。利息是每月每千两8.75两,必须按季度支付。如果债务人未按时付息,未支付部分将计入本金。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延迟两周支付本息,但在宽限期内要增加额外利息。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能付款,债权人将依合同规定实行相关权利(第14条)。

如果债务人有下述任何一种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出租、出售或拍卖抵押品,而不用通知债务人(第16条):

1.在合同期满未能偿还本金。

2.在支付日两周后未能支付利息和其他必要费用。

3.破产。

4.违反任何一项合同条款。

如果债务人违约在前,则抵押品一旦租出,债务人无权要求租金收入(第17条)。在收到足以抵偿本金的出售款或拍卖款之前,债权人可以从中扣除这期间的任何交易费用。如果出售或拍卖的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须由债务人补足数额(第18条)。如果债权人决定不出售抵押品,债务人必须立刻偿还本金。债务人不能催促债权人出售或拍卖抵押品(第19条)。[130]当债务人全部偿还本息,债权人将归还抵押品。如果债务人未偿清本息,债权人有权拒绝归还抵押品(第20条)。

合同的其他条款大多与费用支付有关。债务人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维修费和税(第8、9、10条)。如果债务人未支付这些费用,债权人将代为支付,并将这些抵入本金。如果债务人未能支付这笔款项,债权人将有权行使合同里规定的所有权利。总之,债权人没有义务替债务人缴纳税费等诸如此类属于债务人应付的费用(第13条)。

合同最后一项声明,合同一式五份,一份留法院存档,三份由债权人保管,一份由债务人保管。

申新纱厂贷款的例子说明,这笔交易其实是抵押贷款。抵押工厂地产和机器设备现实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上海,这类抵押被称作“厂基押款”。[131]需要大量资金的纱厂主和丝厂主拿出厂地、厂房和固定设备作为贷款抵押品。在厂基押款中,最重要的抵押品是地产,因为其他抵押品比如机器和厂房通常会贬值,而地契又是上海中外金融机构最信赖的抵押品。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就需有可靠的抵押品,到19世纪晚期上海地产已成为中国人普遍认可的富含价值又安全可靠的财产,因此,尽管1845年的《土地章程》规定只允许外国人在租界购买土地,但中国商人还是设法以外国人名义购买土地以享受治外法权。曾受上海工部局委托研究租界管理的费唐(Richard Feetham),强调了上海房地产的价值和它在贷款中的作用,他说:

从驶入长江的远洋货轮的甲板上望去,映入眼帘的是外滩密布的银行、办事处和货栈,初来者立刻会将之看作是上海财富和繁荣的象征,也可以看出上海商人和市民对未来充满信心。但是,这些还有着更深远的经济意义;由于它们在租界是被承认和受保护的,因而可被看作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首要的显著标志和象征,也是上海作为中心城市无远弗届的贸易活动的标志和象征,而上海这种中心地位的形成是私有产权受承认和保护所激发的信心的结果。在租界,坐拥地产的安全性——这实际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毫无疑问的合法性,没有被非法敲诈的风险——不仅给本地投资者以信心和勇气,而且在更大范围内产生了有利的结果。上海之所以能成为大半个中国的金融中心,原因之一就是它在大量吸引外资的同时,也通过保障其辖区内财产持有的安全使信贷运转起来,为上海和毗邻地区乃至更远的乡村提供了贸易运作的基础。在上海以外的这些地区,合法权利常常不确定或者有也只是一小部分,情况通常混乱到很少承认或者根本就没有人身和财产安全。[132]

但是,租界的安全只是中国人在那里寻求房产的一个原因,在世纪之交,当租界成为工商业云集之地时,中国人蜂拥而至。结果,租界各处的房租和土地价格年年攀升(除了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一直持续到1933年。由于有利可图而且安全,中国人和外国人都一直在租界大量进行房地产交易。据说,租界的所有权证书相当于其他地方的有价证券,因为它很容易在外国银行再贴现。1930年,上海40家中外银行持有房地产的总价值达到121283631两,占银行贷款抵押品的一半。[133]上海的钱庄接收的房地产抵押也占到其贷款抵押品的一半。[134]通常,银行借款额在抵押房产价值的80%左右,年利率为7%—9%。基于对租界房地产的信赖,金融机构和普通投资者得以建立对彼此的信任。[135]上海企业家将获得长期贷款的希望都寄托在房地产上。所以,纺织业尤其是上海纺织业的发展,建立在房地产交易与金融业务间的密切关系之上。

短期贷款

一旦凑足开办资金,企业家们就又寻找短期贷款作为运营资金用以购买原材料。原材料供应的季节性特点以及商人的投机买卖,意味着原棉和蚕茧的价格随季节波动。理想的情况下,纱厂和丝厂有足够的周转资金捱过市场波动,但这种情况极少。他们不得不办理短期贷款以补资金不足。(www.xing528.com)

棉纺业。9月和10月是新棉上市期。在这两个月中,有些纱厂派自己的采购员到棉花产区,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原棉。像大生和申新这样的大纱厂,在主要的产棉区太仓、常熟、南通建有自己的收购点(收花处)。[136]纱厂自行运棉会有诸如抢劫、交通事故等风险。

1910年代到1920年代,农村治安更加糟糕,纱厂越来越多地选择向花行和花号的商人购买棉花。花行是规模比较小的商号,他们掌握着上海地区生产的棉花。花号则在更广大的地区开展经营,手中常拥有3万—4万两甚至上百万两的资金。因此,花号不仅在长江流域乃至更远汉口天津和安徽等地收购原棉。[137]纱厂需向花行付订金,随着城市棉纺业的扩张,纱厂要采进足够的优质原棉变得越发困难。

日本纱厂也派人去地方市场采购原棉,这加剧了原棉市场的竞争。即便如此,中国纱厂也无法将风险转嫁给棉农和棉花商人以避免市场波动的影响。例如,在9月和10月的上市期前,大生纱厂将与有能力的当地花行签订合同,按照估算的购棉总额预付30%—40%的订金。当棉商按约收购到足数原棉,大生将按市价支付货款。如果棉商有幸购到大批价格优惠的原棉,大生还将付给棉商一笔奖金。如果棉商未能按合同交足货物,只需退还剩余订金。[138]

鉴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稳定状况,许多资金不充裕的纱厂采取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即赊账购入原棉,待棉纱出售后再偿还应付欠款。用这种办法,纱厂不必支付现金就可以得到原棉。但是,这种制度非常脆弱,日本同行称之为“循环融资”(circular financing)。不过,日本人也指出,只要棉纱售价足敷成本,这种办法就会很有效。[139]

纱厂也可以向钱庄和银行贷款。1932年11月12日申新纱厂和惠丰钱庄签署的贷款合同就是一例。[140]这是一份动产质权合同,因为抵押品不是房产和工厂设备,而是申新纱厂库存的原棉、棉纱和棉布以及其他所有的原材料和产品。和长期贷款不同,这份合同的债权人是惠丰钱庄的经理,债务人是申新纱厂的总经理荣宗敬。合同一开始就规定,以流动资产为担保,债权人将借给债务人50万两。其后12条规定了抵押品、利息、费用支付及其他事项。抵押品以市场价格的80%来估算。[141]如果抵押品的市场价格跌落,债务人必须用现金或近似物品来补偿。如果价格上涨,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要求,追加贷款数额(第2条)。一旦抵押品价值折损,债务人必须补齐差额(第6条)。月息为钱业公会制定的每月千分之三(第3条)。如果出现金融危机,债权人可以中止合同,但债务人必须归还本金(第12条)。如果债务人不能归还本利,债权人可以出售抵押品(第10条)。

货物仓库由债权方代理人管理,但包括仓库租金和保险费在内的大部分费用(第1、4、5和9条)须由债务人支付。倘若出现合同所没有列举的例外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将按钱业公会的规章和惯例行事(第15条)。

银行(钱庄)会仔细分析贷款申请,核实抵押品的可靠性,确定申请人信用良好。这些“谨慎”的借贷政策令贷款有难度。吴奇尘,大生纱厂上海事务所的负责人,留下了一份关于在为纱厂筹款中所遇问题的说明。虽然纱厂在南通附近的农村地区销售棉纱,购买原棉,但纱厂却于1897年在上海设立事务所。事务所成立的头15年间,主要负责采购杂项必需品,但从1913年开始,集中负责资金问题。[142]1921年12月,吴奇尘艰难借得偿还本年底到期债务的款项。但是,他已经为大生八厂和其他几家在南通的相关企业办了抵押贷款。由于无法获得更多贷款,吴只好向在南通的公司负责人汇报“上海金融家已经对南通失去信任”。尽管风闻在上海金融市场白银供给过量,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经理陈光甫仍拒绝向大生纱厂贷款,他说,由于大有炼油厂的破产和像丰大、华享、惠商和大陆等公司的经营问题,上海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更加谨慎。即使银行同意贷款,也要求有可靠的抵押品。吴企图以公司在南通的股份作为担保,却发现银行需要原材料和成品产品这类更保险的抵押品。[143]由于银行持保守的放款政策,纱厂必须把原棉和棉纱作为抵押品交与银行管理的货栈保管,并受到银行的严格监督。总之,即使存在不便和风险,纱厂仍可以获得短期贷款,维持生产。

缫丝业。短期贷款对缫丝业更重要。在长江下游地区,蚕茧大多在5月底至7月初出售。据估计,无锡出产的蚕茧80%是春茧。[144]夏季和秋季收获的蚕茧数量微不足道。因此,在春天的旺季,尤其需要购买蚕茧的资金。更困难的是,缫丝厂必须向农民支付现金。所有这些都说明,缫丝业主所需资金存在缺口,不得不贷款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到1917年前后,国外进出口公司开始向丝厂放款,供它们购进蚕茧。据1917年的估算,在长江三角洲产蚕区,57.4%的购蚕资金来自国外公司借贷。与贷款相联的是生丝出口。通常,外国公司与丝厂达成一份购丝协议,在丝厂交货前几个月,外国公司负责提供足够的贷款供丝厂购买生产所需蚕茧。[145]

因为外国公司对这些贷款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所以丝厂转向国内银行和钱庄借贷。据自1911至1915担任江苏银行经理的陈光甫回忆,银行的众多业务都围绕生丝生产和运输展开,其中的每一阶段,例如干燥蚕茧、把蚕茧从内地产区运到上海的丝厂,都需要资金。[146]一战之后,钱庄成为主要贷款源,贷款条件比银行宽松是其中一个原因。在1920年代早期,钱庄提供了大约10亿元的贷款,超过购茧所需资金的一半。

然而,通过短期贷款购茧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丝厂与钱庄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期三个月。如果丝厂的经营者信誉良好,就可以无须保证金而得到一笔年息仅为6%的贷款。否则,必须提供一名保证人,并用现款向钱庄交付贷款总额的20%—30%作为保证金。[147]多数情况下,缫丝厂的经营者用运营资金支付保证金,然后再寻求其他贷款支付工资、燃料和租金。

二次贷款与蚕丝销售情况直接相关。丝厂与钱庄和丝商签订协议,以已经生产出来的蚕丝为抵押、仓库收据为凭预支一笔资金。如果蚕丝已经出售给外国出口公司,贷款数额将为蚕丝总价的70%—80%。钱庄收取的月息为0.6%—1.2%,丝商收取的月息为1.15%—1.75%。年息从7.2%—14.4%不等。[148]

钱庄仔细监管着丝厂的财务管理。钱庄代表负责办理向农村地区茧行的资金转移支付。这些钱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到农村蚕茧产区。蚕农把他们收获的蚕茧送到茧行。在那里,丝厂的代表购买新鲜蚕茧,钱庄代表支付货款。当新鲜的蚕茧在烤箱里烘干之后,用船运到上海,储存在钱庄指定的货栈里,收据由钱庄保管。一些货栈直接归钱庄和银行所有,在1920年代中期,银行拥有的货栈超过20家。其中,中国银行拥有六家。从货栈提茧需经银行同意,直到全部偿清贷款之前,(未经银行同意)蚕茧不能从货栈提出。丝厂不时地从货栈提出一些蚕茧,缫成丝出售,所得收益用来偿还贷款。[149]

因此,尽管缫丝厂的经营者通常仅有运转一个缫丝厂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但是他们用短期贷款弥补了资金短缺。如同棉纱厂惯常的购买原棉的资金周转制度一样,为蚕茧收购借贷筹资也存在风险。如果蚕丝营业额不足以偿还到期的贷款,经营者就无法支付生产成本。不过,只要购买蚕茧和蚕丝销售顺利,缫丝厂的老板就可以用少量资金把丝厂运转起来。

金融机构中的抵押与信用扩张

出现类似农产品纺织品这样的抵押品是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的一种表现。钱庄缺乏足够的资金,便必不可少地向外商和银行借款。[150]钱庄用工厂提供的原材料和成品作为抵押品、指定存放抵押品的货栈收据为凭,与外国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汇丰银行,这家上海首屈一指的外汇银行的短期贷款纪录说明了这种抵押品的重要性。在1911年之前,该银行借给钱庄的活期贷款无须担保(“拆款”)。但是,在辛亥革命的混乱时期,很多钱庄拖欠贷款,汇丰银行开始限制拆款,要求抵押品。在1923—1929年间的六年间,未偿付的钱庄贷款总额为7220万两。其中大多数贷款强制要求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最重要的是农产品(蚕茧、原棉和小麦)和轻工业产品(生丝、棉纱和面粉)。这六年中,以这些物品为抵押的贷款占工厂贷款总数的54.6%和银行放贷总额的52.6%。首要的抵押品是蚕茧,全部蚕茧的64.8%用于抵押,抵押所得贷款占贷款总额的56.6%。除了向汇丰银行提供储存抵押品的货栈证明之外,钱庄还需支付储存费。[151]

如此一来,农产品和工业品就变成上海金融机构间的可转让票据,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贷款风险。同时,这些抵押品成为在外商银行和中国钱庄、中国钱庄和制造商、城市工业部门和农村农业部门之间的关键流通环节。在此背景下,被接受为可靠抵押品的物品价值在维持城乡金融市场的流通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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