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力度要大,约束要适当
目前,在股权激励中,出现激励力度小、约束高、周期长等负面影响。甚至出现在离任后两年,公司业绩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兑现其已获得的股权。
众所周知,一个高管离职后,还要对公司的业绩进行保证,这是不合理的。但中国有个别企业曾出现类似案例,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因为制定出这种激励制度时,对于被激励对象来说,心里肯定是不开心的。而他这种不开心的心态长期留在他的心里,你的激励还能达到预期目标吗?肯定是不太可能的。
2.不要带强制性色彩
第一,国外的股权激励,在执行期内,期权持有者可以行权也可以弃权,而中国就带有强制性质。
第二,国外一旦股权发出,即为持有人所有。而中国在股权激励时,有些公司还规定:当经营不善或弄虚作假时,可以扣减其已经持有的股权比例,作为处罚。这一条规定不好,因为你把股票奖励给他,说明他以前的工作业绩达到了绩效考核标准。他以前拿到的股票是其劳动所得,而他现在做不好,只能说不能得到现在或以后的激励标的。
3.股票期权的赠予时机
国外一般是在高管受聘、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的数量较多,而每年一次的业绩认定与考核时反而会少。
4.股权激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股权激励是万万不能的
首先,公司经营的好坏,有时也跟市场的大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公司所属的行业已进入绝对性的饱和状态,更容易受到经济危机及金融危机的影响。
其次,政企都分不清的企业,不适合进行股权激励操作。同时,被激励对象的能力及职业道德与素质修养必须绝对符合要求。作为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更要注意这一点。
最后,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财务一般把这块成本移交到下个年度才会体现出来。因此,在制定激励时,激励方案制订者要把这块成本也核算到激励中。这样,测算出来的激励成本与比例才是科学的。(www.xing528.com)
5.股权激励中,各高管的分配比重系数
董事长(100%)(以下是以董事长系数比作为参照基
准点测算的)
CEO(90%)
副董事长(85%)
执行董事(85%)
COO、CFO(85%)
非执行董事(50%~75%)(包括副总裁等职)
总裁助理(52%)(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如果分公司在集团总部的影响大,那么,其分配比重可与非执行董事接近或相当。
同时,以上股权激励分配系数比的值,不是一个绝对值,只是一个参考值。各企业在拟订股权激励时,还应根据各被激励对象,在整个激励中按其重要性所占的比重,适当作一些调整,使考核更加合理与公正。这样,更能达到激励的效果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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