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009年7月15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石化在最新的财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0位,其掌门人历来位高权重,官居正部级。但就是这样一个央企重量级的人物,却出现了严重的贪污及腐败行为。这为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央企的公司治理,敲响了警钟。陈同海的腐败,与失去监管的权力真空是息息相关的。陈同海极其腐败的行为,难道仅仅是刚开始吗?为什么他以前做了那么多与公司治理完全相违背的决策与行为,没人去制止呢?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为什么没能发挥出其监督、监控功能呢?这些都值得企业家深思,也值是监管部门去深思。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在中石化任董事长及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创造了中国国企贪污腐败等多项之最。
(1)在被查处的国企官员中,陈同海是受贿最多的贪官,贪污总金额近2亿元。
(2)单笔受贿1.6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的单笔贪污记录。
(3)公款挥霍无度,其公开说,每月交际费用一二百万算什么。根据网友爆料,中石化大堂的吊灯花了1200万元,即后来网络爆炒的“吊灯门事件”。
(4)在没有与任何人商谈的情况下,就个人决定投资2亿元,入股其他公司。
(5)用公款8亿元,对上海F1赛事进行赞助。
我们从陈同海的行为与结果可以看出,中石化的公司治理,尤其是其监管机制存在较大缺陷。
稍为懂得公司治理的人都明白,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集体、民主决策决议通过后,才能执行。而陈同海在作重大决策时,不但一个人说了算,而且根本没上升到桌面上来进行谈论。
更遗憾的是,竟然也没人出面进行举报。凡是国外完善的公司治理企业,都建立了一套健全、完善的投诉与举报机制。这样,对于扼制与公司利益相违背的行为,是极其有帮助的。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在与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谈合作时,这个公司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才见上陈同海一面。可是,陈同海只用了40分钟,在不与任何人商量的情况下,就决定出资2亿元入股该公司。
如果说美国的“麦道夫事件”,对高傲的华尔街投资者是一次讽刺,那么,中国的“陈同海事件”,则应该对中国的央企治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难怪连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的李荣融都表示:“陈同海的问题是一个十分深刻的教训!”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当时中石化公司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www.xing528.com)
1.决策机制形同虚设
具体表现在但凡中石化有重大的决策时,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本没有发挥出其部门的集体、民主决策及监督功能。如果有的话,陈同海事件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
2.监管体系没有落地
陈同海做出那么多违背公司治理准则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各个监管部门却始终没能对他的过错行为进行必要性的纠正,也是造成、纵容陈同海继续往极端方向发展的根源。所以,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必须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管、监控体系,而且必须百分百执行到位。这是保证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公司治理能否成功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这个根本与基本条件,任何公司谈治理都是一句空话。
中国那么多的大型企业,败就败在这一点上,即有了监管、监控体系,却没执行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去执行。如国内的三九集团、中航油事件、中储棉事件、吊灯门事件、假球丑闻、迪康药业、三聚氰胺事件、五粮液调查门事件;国际上,如美国的安然公司,日本的日航公司、丰田公司、八佰伴公司,新加坡巴林银行,韩国的大宇集团等,都是监管体系严重缺失才导致公司治理的失败。这些足以引起我们企业家的高度重视!
3.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
公司治理较为成熟、规范的美欧国家,都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即以内部、外部的治理机制,对公司内部所有高管的行为与言论进行必要性的实时监控。其效果也非常好。如果中国的央企,也能建立一套这么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肯定会大大降低国家资产的损失。因为多了一双无形的监管之手,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人,会在无形当中形成一种强大的约束力。这对于提升、规范公司治理及健全、完善监管体系,是非常有益的。
4.政府监管体系的缺陷
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对央企实时、有效监控的体系,也是造成屡屡发生央企巨亏的根源,从而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在这方面,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监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预防类似陈同海事件的再次发生,是当前央企治理的核心议题。
其实,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做到对这些巨无霸的央企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比如陈同海案中的“吊灯门事件”,他给公司大堂买了1200万元的吊灯,公司的监管部门应有人对他的决策行为进行牵制才行;再比如他投资2亿元给其他公司,没经过董事会决策与讨论就擅自决定,这也是一种严重的决策违规行为,公司监管部门应敢于对这种错误行为进行批评、牵制,甚至处罚!
政府监管部门还可以加大对这些巨无霸央企的监督力度,包括持续、定期派监管专员深入这些央企进行突击性检查与监督。相信这样做的效果会非常好,类似陈同海案也许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对于陈同海等这些央企高管,也能起到非常的威慑作用。
同时,我们从陈同海案中也可以看出,央企里的一些高管对违约或不尽责所付出的成本太低,这也是央企曝出丑闻的关键原因之一。比如某家央企的主要领导人,因犯了严重的错误导致企业巨额亏损,相关监管部门对他惩罚是应该的。而对那些没履行好监督、监管职能的部分高管来说,其所犯的错误或者说过失也是严重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连带责任处罚才行。
所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是央企治理与改革的核心领域,也是治理的深水区,更是中国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与治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讲得好“小心驶得万年船”,还有军事家经常提倡的“居安思危,思则有备而无患”,讲得都是这个道理。这些治理哲学,对于我们政府的监管部门、企业家来说,其意义与影响都是深远的。应引起我们的深度剖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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