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就是指早期我们所说的“企业管理”。它的产生极大地加速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对全球经济的推动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战略意义。
由于全球管理学者对其分析和研究的角度不同,加之经济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迅速发展,目前对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定义仍未形成国际通用的标准。比如我们中国,真正意义上导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也是从2002年才开始的。因此,包括中国企业家在内的全球众多企业家,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家们,对公司治理了解相对较少。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一般以美国及欧洲的公司治理标准,作为各国公司治理水平评级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在公司治理结构概念上,奥利弗·哈特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在他的文章中,是这样解释的:在没有代理问题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努力和其他各种成本都可以直接得到补偿。因此,不需要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来解决争端,因为没有争端可言。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全,则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公司治理结构被哈特看做一个决策机制。同时,我们从哈特把公司治理概念定义为代理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应该说,从治理产生的本源进行研究的话,奥利弗·哈特的解释是合理的。
但是,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对公司治理的理解与解释,我觉得能让企业家及CEO们,对于公司治理概念的本义,更容易地理解与领会。(www.xing528.com)
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吴教授的概念阐述中,提出了所有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间的制衡关系,提出了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代理合同关系,以及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拥有对执行机构经理层的聘用、奖惩和任免权。应该说,吴教授已对公司治理架构的框架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由于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因此,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但有一个是公认的,即在公司治理中都明确提出了“权限制衡、代理关系、科学决策、程序公正、风险控制及社会责任”等全新概念。
所以也可以这样去理解公司治理,它除了继承传统企业管理所具备的业务管理、流程管理、技术管理及机制管理等概念之外,更注重企业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权限制衡、高管激励、股东保护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治理思维与境界以及全新的治理视野与高度。它的治理格局、架构、体系与文化,是全球公司进一步规范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然产物。
公司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这里指的结构是一种管理体系,而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或产业结构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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