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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履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交方式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就不同,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也不同。FOB、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货物,一律不准进口销售或使用。

进口合同履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成交方式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就不同,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也不同。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的申领,信用证的开立及修改,租船(订舱)及催装,办理保险(投保),审单、付汇与核销,进口货物的通关与验收,办理进口索赔等环节。

9.2.1 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我国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实行进口许可证与自动进口许可分类管理的原则。

9.2.2 开立、修改信用证

买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时,必须填写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其内容应该是完整的。

(2)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3)按时开证。

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买方同意后,并由买方向开证银行办理改证手续。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以及加列一些特殊条款等。如买方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卖方。经开证行修改的通知书仍由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9.2.3 租船(订舱)和催装

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进口合同,买方要负责派船到出口口岸接运货物,因此需要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向卖方发出装船指示(shipping instruction,SI)。

由于FOB的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指定装运港的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因此催装对买方来说有时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9.2.4 办理保险(投保)

无论是FOB、CFR还是CIF条件下货物的风险转移界限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通常还规定卖方在货物装妥后一定时间内,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接货。

9.2.5 审单、付汇与核销

审单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付银行(议付行)要求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是否齐备、数量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审核,如确认无误,则由银行对外付汇的过程。

付汇是银行进行国际货款结算的四个基本环节(收汇、结汇、售汇、付汇)之一,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将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9.2.6 进口货物的通关与验收

进口货物通关是指进境货物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进境的地点进境,进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海关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境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并经稽查确认其进口合法的过程。

进口货物验收是指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列入《目录》内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货物,一律不准进口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的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检验检疫、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9.2.7 办理进口索赔

办理进口索赔时,应首先确定索赔对象,包括向卖方索赔、向承运人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提供相应的依据并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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