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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需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社区各类人群和谐相处。

为何需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对农村社区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按照他们协商的标准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全省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占等,农村社区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村社区。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特别是在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当村民委员会就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外来常住人员可能会基于其他多数地位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进而侵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www.xing528.com)

二是本村内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在一些集体资产总量较大的农村,部分农民离开本村进城务工、经商,但由于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进城农民普遍担心进城后原属于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受到损害,因此其“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愿望十分强烈。此外,外嫁女、入赘婿、新生儿、迁入迁出人员等农村社区内部特殊人员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围绕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纠纷和群体矛盾时有发生。

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社区各类人群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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