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海上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来经过修订,最新条款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推出。新条款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www.xing528.com)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ICC(A)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其除外责任有以下四条:(1)普通除外责任,如因包装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和费用。(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在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不适货。(3)战争除外责任。(4)罢工除外责任。
ICC(B)险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他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ICC(C)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
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恶意损害险是指承保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除外。在6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恶意损害的风险在ICC(A)中列为承保责任,但在ICC(B)和ICC(C)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或ICC(C)时,如欲取得这种风险的保障,应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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