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介绍的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条款、特别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附加条款。
(一)一般附加险条款
1.附加短量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2.附加串味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物、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3.附加淡水、雨淋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附加钩损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5.附加混杂、沾污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6.附加碰损、破碎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7.附加渗漏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8.附加受潮受热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9.附加偷窃、提货不着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10.附加锈损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11.附加包装破裂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别项下,或者说,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加保上述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附加险已包括在内。
(二)特别附加险条款
1.附加舱面货物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2.附加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保险条款
(1)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①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
②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30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①②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2)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1)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
3.附加黄曲霉毒素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4.附加交货不到保险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以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5.附加进口关税保险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6.附加拒收保险条款
(1)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2)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3)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①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20天终止;②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两者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4)被保险人保证:
①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②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www.xing528.com)
(5)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①违反上述第(4)条中的任何一款;
②市价跌落;
③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④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⑤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6)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上述6种特别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别项下,或者说,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加保上述附加险。
(三)附加险条款
1.附加海关检验保险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2.附加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条款
(1)保险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①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②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30天终止。
以上①②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60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60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60天期满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在期限届满120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30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60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2)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4.附加码头检验保险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5.附加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上述五种附加险条款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别项下,或者说,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加保上述附加险。
(四)附加海洋运输货物战争保险条款
1.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2)由于上述第(1)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4)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3.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2)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恢复有效。
(3)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4)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五)附加海洋运输货物罢工保险条款
1.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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