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我国某公司对英出口中国花生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不超过5%,含油量最低不低于44%。货到英国后,买方经过检验提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基本相符,但其中一项指标比样品低6%,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而本案中,对方并没有对各项指标提出异议。
案情:
我国某公司对英出口中国花生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不超过5%,含油量最低不低于44%。成交前我方也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英国后,买方经过检验提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基本相符,但其中一项指标比样品低6%,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理由是:该批物是凭规格买卖而不是凭样品买卖。你认为我方拒赔的理由充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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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该批货物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如果是凭规格买卖,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的各项指标相符。而本案中,对方并没有对各项指标提出异议。如果是凭样品买卖,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凡凭样买卖,样品即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这是凭样买卖的基本特点。
从合同规定来看,该交易本身不是凭样品买卖。但是订约前卖方向买方寄送过样品,并没有声明此样品仅为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这就使人产生该交易既可以凭样品买卖,又可以凭规格买卖的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很难以这笔业务仅凭规格买卖为理由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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