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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大全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建设征地问题做了重要指示。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前报告国务院。按照国务院关于部门分工的规定,分别由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大全

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已失效)

(1983年1月21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既保证了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又妥善安置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没有很好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规定,有的索价过高,敲国家竹杠;有的互相扯皮,长期达不成征地协议;有的甚至无理阻拦施工,影响了国家建设项目的进行。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建设征地问题做了重要指示。陈云同志批示:“征地搬迁也要有法必依。敲国家竹杠,吃基建大户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协助中央部门做好这顶工作,对工作得好的,象‘引水济津’这样的事,要大大表扬。”胡耀邦同志批示:“完全同意陈云同志的批示,请万里同志考虑落实。”万里同志批示:“国务院已有决定,凡不服从规定者,要批评,为此而影响国家建设者,应给以法律制裁。请抓几个例子国务院处理,以教育大家,保证法令的严肃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表扬那些认真贯彻执行的单位,批评或处理那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教育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对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做好征地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并责成主管部门把建设用地管起来。对于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各用地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注意贯彻节约用地的方针,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征地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认真采取措施,协助解决,特别是那些长期不解决而影响建设的征地问题,要逐个限期解决。所有征地和被征地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进行批评;对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要责令退赔、退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那种借征用土地之机,煽动群众闹事,敲诈勒索,阻碍国家建设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当地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严肃处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九八三年六月九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一、关于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的报批程序问题

按《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查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连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总平面图(或建设用地图)、用地申请书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农牧渔业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应抄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部门分工的规定,分别由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送国务院。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有关年产值的计算问题

(1)征用耕地应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2)耕地的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秆等)。

(3)国家牌价中征购与超购的比例是以所在生产队的实际比例还是以县或公社范围内的平均比例计算,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三、关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问题

以征用土地的面积数除以征地前每个农业人口(指户籍以内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抚养的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出征地后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数,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每征一亩地的安置补偿费,因人均耕地多少而不等。举例如下:每人平均占有一亩地,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倍至三倍。每人平均占有二亩地,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一倍至一点五倍。每人平均占有半亩地,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每人平均占有0.25亩地,按规定方法计算,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八倍至十二倍,但《条例》又规定“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故应定为八倍至十倍。

四、关于如何理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二十倍的问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应按照上述第二、三条的具体办法计算,不能任意提高。只有个别情况下,例如在城市郊区征地,劳动力安置难度很大,所需费用多,或产量和年产值很低,按规定办法具体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经过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年产值的倍数。不允许不经计算和批准,任意要求或决定提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更不得笼统地按年产值二十倍进行补偿和补助。

五、关于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年产值倍数的问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为了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因此《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均保留较大的幅度。各省、市、自治区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标准,不留或少留幅度,不能就高不就低。例如,土地补偿费,省、市、自治区可以定为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四倍、五倍、六倍或三至四倍、四至五倍等;每人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定为每亩土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二倍半、三倍等;也可以把全省、市、自治区分成几类地区,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倍数。

不同隶属关系(中央部属、省属、县、市属)建设项目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应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一视同仁,既不准吃大户,敲国家竹杠,也不准搞平调,克扣社队和农民,否则以违反条例论处。

六、关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与安置劳动力的关系问题

《条例》现定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仅作为计算和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依据,与如何安置劳动力是两回事。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具体安置,应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和办法,首先在农业上和社队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业中进行安置。确实安置不完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就业。但必须按劳动力与农业人口的比例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例如劳动力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则每安置一个劳动力应扣减两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对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应将扣减的安置补助费转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减免被征地社队的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的问题

被征地的社队应减免农业税和征购任务。但根据粮食征购的有关规定,国家分配省、市、自治区的征购指标以及调出、调入任务不变,被征地社队减免的指标由县、市、省逐级调剂。

八、关于农村社队建设用地是否按《条例》执行问题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应按照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执行。但因这一条例没有对补偿、安置办法作出规定,因此除生产队自用以外的社队建设用地,其有关补偿、安置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可以参照《条例》的规定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九、关于国家建设使用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是否付给补偿费问题

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对于经批准必须使用其他单位正在使用着的国有土地,如果给这些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拆迁等问题的,应由当地县、市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会同申请用地单位和原使用单位,本着节约用地和节约国家投资的原则进行协商,采取互换、调剂等办法解决,或由申请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按《条例》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审查批准。

十、关于《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中的“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被征地单位是否即为基本核算单位问题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被征地单位,是指基本核算单位,但当建设项目一次征用一个生产队的全部土地或一次征用超过一个生产队范围的土地,签订协议时,除有关的基本核算单位参加外,还应请所在生产大队或公社参加。具体办法,各地可以自行规定。

十一、关于在《条例》公布以前,征用的土地已达成协议或已办理完毕,现在又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

《条例》规定,《条例》颁布前征地已达成协议的,即征地双方已商定预计征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初步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的,应仍按原协议执行。过去历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已经办理完毕,《条例》颁布后被征地单位又提出要求按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执行的,应进行说服教育,一律不得同意。

十二、关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设征而不用的土地,借给生产队耕种,国家建设需要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与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如何区分问题

两者的区别在于: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一般是指国有土地在土改时交给农民或以后划拨给社队长期耕种的。这些土地,社队已进行长期投资,国家收回也存在劳动力的安置问题,所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国家已经征用而暂时不用,为避免土地荒芜,借给生产队耕种的土地,在征地时已经给予了补偿和安置,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社队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选)

(国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现决定如下: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国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国土资发〔1999〕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情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各地应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监督机制

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在争议解决前,不应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填表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应分别签字,各负其责;审查报批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明确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任人,保证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凡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征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以便集中更多精力研究政策,抓好管理。有关事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征地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已失效)

(国土资发〔20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当前,一些地方征地工作存在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集体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保障各类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当前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尤为重要。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如果生产和生活没有保障,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落实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

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和部发《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定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为政府把好关。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将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三、大力加强征地批后跟踪检查工作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2年国务院已批准征用土地的批后实施情况,按部建立的反馈制度的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部。根据反馈情况,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积极探索解决征地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到位、失地农民生活无出路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采取补救措施。要推广各地做好征地工作的成功作法,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要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

五、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征用土地的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准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已被修改)

(国土资发〔200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

二、关于推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本着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为指导各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我部下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附件1)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附件2),各地应参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与部有关司联系。

三、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步骤

(一)制订方案,加强协调。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拟定本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方案,在征求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5年8月底前报部耕地保护司。部将予以指导,提出意见。

(二)全面部署,科学测算。

各省(区、市)根据工作方案,对各市、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在初步确定测算结果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评审验收,搞好平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市县的制订工作要具体加以指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各市县制订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评审。对省(区、市)内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对分别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也要做好标准水平的统一平衡和衔接工作。

(四)审查备案,统一公布。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各市、县制订标准审核、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将本省(区、市)不同地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报部。部将进行省(区、市)际间综合平衡协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部提出的修正意见,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四、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做好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和平衡省域内各地(市、州)之间及各市(县)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要认真研究处理因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布时间及测算方法等不同造成标准水平出现差异的机制和方案。

(三)认真依法组织听证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必须要组织听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在认真做好实地调研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意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主导性原则。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www.xing528.com)

1.确定测算范围;

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

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

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

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

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其中,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根据土地的复种面积比例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在土地复种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种植面积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

1.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2.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

3.主导耕作制度还可以通过查阅《农用地分等规程》附表得到。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为其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农作物年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采集。

注意事项:

1.在具体调查时要考虑抽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同时还要对农用地的附加收入(如养殖、间作和多种经营等)、种植成本以及灾害情况等进行调查,便于数据分析处理。

2.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要按照三个年份、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的确定

(一)主要农作物价格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

注意事项:

1.市场价格在调查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同时,采用抽样的方式调查;国家收购价格通过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得到。

2.主要农作物价格数据要按照价格类型、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与平均价格的乘积。在具有一种以上农作物组合和复种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七、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市(县)统一年产值在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基础上,根据土地附加收益情况(其他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

八、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条件修正测算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行政界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间的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并确定区域条件修正系数。

九、听证和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综合平衡。

十、成果要求

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一)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统一年产值测算说明,包括统一年产值内涵、测算时间、测算范围、基准时点及有关名词解释等;

2.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

4.统一年产值标准使用说明等。

(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

1.测算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2.测算原则与依据;

3.测算技术路线与方法;

4.测算过程与测算结果;

5.测算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

附件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正系数,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

(二)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

(三)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四、工作步骤

1.确定测算范围;

2.划定区片;

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

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

6.确定征地区片价;

7.整理与编制成果。

五、区片的划定

(一)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已经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完成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在农用地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精神,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农用地级别进行修正和调整,划分区片。

(二)没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没有开展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根据地类、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等因素对基本单元进行综合评价和调整,划定区片。

注意事项:

1.对基本单元综合评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合理的权重。

2.区片边界线一般以村行政界线为依据划定;须打破行政界线的,可依线状地物及地类分界线确定。

3.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其他资源保护区等不得划入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

六、测算方法

征地区片价可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进行测算,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征地区片价原则上应在两种或者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一)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测算法

征地区片价以农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

具体步骤:

1.计算区片的农地价格;

2.确定修正因素和系数;

3.计算征地区片价。

注意事项:

1.已经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的地区,参照农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区片的农地价格;没有完成农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的地区,在农地年产值的基础上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区片的农地价格。

2.修正因素主要考虑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二)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

根据本区片和其他可比区片征地案例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征地区片价。

具体步骤:

1.选择征地案例;

2.统一可比内涵;

3.进行比较修正;

4.计算征地区片价。

注意事项:

1.征地案例要选择近三年之内发生的征地项目。

2.征地案例的可比内涵要与征地区片价的设定内涵一致。

3.对征地案例的比较修正应考虑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和时间因素等。

(三)年产值倍数测算法

根据年产值倍数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征地区片价。

具体步骤:

1.确定区片土地年产值;

2.确定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

3.计算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计算征地区片价。

注意事项:

1.区片土地年产值依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通过调查前三年产值确定。

2.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七、验证和调整

征地区片价初步结果必须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进行比较和验证,测算的征地区片价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和农民现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需要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1.现行征地补偿水平通过对近期征地样点调查统计得到。

2.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主要根据统计部门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数据,并结合实地样点调查资料确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3.征地区片价须折算成年度收益后,才能与农民现有生活水平相比较。

4.征地区片价要与周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八、听证和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平衡,评审验收。

九、测算成果要求

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一)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征地区片价说明,包括区片价内涵、基准时点、测算时间、测算范围、区片分布、有关名词解释等;

2.征地区片价表,表中内容包括各区片编号、区片价、位置、范围描述等;

3.征地区片价分布图;

4.征地区片价使用说明。

(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

1.测算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2.测算原则与依据;

3.测算技术路线与方法;

4.测算过程与测算结果;

5.测算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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