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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基本思路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征收权力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这些实体法的规定无疑不足以保证土地征收权力不被滥用,保证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得到公正的补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变当前有关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行政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零散规定的做法,而考虑针对土地征收制定专门法律,在立法中对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予以统一的规定,形成统一和完备的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

重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基本思路

1.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确立

土地征收权力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公共利益有需要时,行政机关即可运用这一权力征收集体的土地。土地征收权力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2]为了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人们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如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等。具体到土地征收及其补偿领域,目前相关法律在实体上只有非常笼统的规定,如宪法只规定了“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仅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具体的倍数标准等内容,而物权法也只规定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些实体法的规定无疑不足以保证土地征收权力不被滥用,保证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得到公正的补偿。因此,“依照现代法治原理,既然实体法上难以制约权力,那么寻求程序法上的制约机制不失为一个上策”。[23]因为,“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带来的结果。正因为如此,程序公正必须被视为独立的价值”。[24]换言之,在土地征收及其补偿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制度,通过程序的作用,遏制和减少土地征收权力滥用的可能,在确保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总体上的完备与具体制度间的协调

如前所述,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应注意的是,正当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一套复杂的体系,要对整个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制约,而非单一的孤立的制度,也不是众多具体行政程序制度的简单叠加。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的现状,要对其进行完善必须有整体的考虑,要围绕制约行政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形成统一的完备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同时各具体的程序制度之间也应该是互相衔接的、协调的,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变当前有关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行政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零散规定的做法,而考虑针对土地征收制定专门法律,在立法中对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予以统一的规定,形成统一和完备的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www.xing528.com)

3.全面确立公民参与制度,保障农民的谈判权利

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公民参与制度的缺失、农民谈判权利付诸阙如是当前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最大问题之一。要真正发挥程序的作用,形成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让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乃至征收本身中都具有真正的发言权。“从规划开始到征收决定,到最后补偿,所有链条必须要有公民参与。在所有原则中,公民参与是最重要的原则,一定要提前规划到第一步当中。如果可以做到公民参与,土地不需要私有化,也能够解决土地问题。否则即使土地私有化也解决不了问题”。[25]公众的参与权应该是整个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核心所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对哪些事项范围进行、按什么方式进行补偿、如何实现补偿、补偿争议如何进行解决,农民都应该有发言的余地,并且应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证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决定,应该淡化当前以上级政府行政控制为核心的审批模式,改为由农民参与决定,即使不是在农民的同意之下作出的,也应该对农民的意见予以足够的考虑,若未考虑的,应公开说明理由。唯有如此,农民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农民的土地权利才可能受到足够的保护,也唯有如此,因土地征收引起的纷争才有可能减少,社会的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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