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一般的含义上讲,程序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1]就个人而言,人们开展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次序进行,否则将不能顺利达到预定目标。就社会而言,社会活动的开展也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整个社会生活也将会因次序的错乱而陷入混乱之中。比如说,开车上班至少须遵循以下次序:打开车门、启动汽车、查看是否有燃油耗尽等问题、起步、按交通规则在路上行驶、到达目的地停车、熄火、下车、关门,等等。若非按照上述程序,人们将不能达到开车上班的目标。
在法律意义上,程序有着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严格含义,“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方式、顺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和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2]作为与“实体”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程序体现为法律行为进行的过程,从启动开始,整个法律行为逐步展开,直到最终结束。法律程序的特性在于:[3]
1.有序性,法律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接性,程序最明显的特征是以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顺序排列的组合,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就陷入无序混乱状态,程序就不再是程序。
2.不可逆性,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程序的不可逆性意味着它对当事人的约束,“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过去”。[4]
3.时限性,这不仅指程序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还指程序进程的及时性。
4.终结性,指程序一旦启动,就必须作出决定,程序以最终作出决定而终止,不可半途而废。
一般而言,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三种类型。[5]立法程序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作出立法性决议所遵循的程序;司法程序指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程序;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另外,还可根据程序参与者的不同将法律程序分为非第三方程序和第三方程序。非第三方程序是指所有程序参与者都与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法律程序;第三方程序指的是,与特定事实或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到程序中来,并独立作出价值或事实判断的法律程序。(www.xing528.com)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等方面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6]除具有法律程序的一般特征之外,行政程序的特征在于:
首先,在主体上,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机关,[7]除行政机关之外,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一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并不是行政程序,一般的民事主体作出相应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也不是行政程序。当然,行政程序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并不排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这种参与有时候甚至是程序合法的必备要件之一。
其次,在范围上,并不是行政机关从事任何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如行政机关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到商场购买文具时所经历的程序就不能称之为行政程序。确切地说,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须遵循的程序。
再次,在内容和构成要素上,行政程序主要指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环节、时间和顺序等。如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相关信息,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历哪些步骤和环节,有什么时间与期限要求,等等。
最后,在法律效力上,行政程序具有法定的效力,一个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既定的行政程序作出,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违反行政程序的任何一项内容,都意味着其行政行为是有瑕疵的,行为人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过程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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