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值之所以成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其原因包括:
首先,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原则上,征收应为公共目的而进行。既然如此,则应由所有从征收中得利的人承担此公共建设之成本,而不应由被征收人为此承担特别损失,这样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他不应该遭受特别的牺牲,也不应从征收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在征收前后,他的财产状况应该是处在同等的状态。用Olson v.United States一案判决中的话来说,就是财产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地位“应当和他的财产没有被征收时一样好,必须要对他进行充分的、但不是更多的补偿”。[25]而这种同等状态的达到,衡量标准则以市场价值为基本,除此没有其他任何标准能与市场价值一样恰当地反映事物本身具有的效用。因为,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通过市场来决定财产的价值,就不会偏向于交易的任何一方,能够实现最大可能的“自然公正”。[26]当然,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精神损失等附带损失问题,则可另行计算,额外予以补偿。
其次,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有利于实现被征收人间的公平。社会公正强调的是不能由被征收人承担原应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成本,涉及的是特定的主体与其他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补偿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除此之外,市场价值还有实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必要性,也必然不止一个公民的土地被征收。只要有土地征收存在,就应该给予公正补偿,那么,对于不同的被征收人而言,什么样的补偿才是公平的呢?会不会存在给这个被征收人的补偿更高,而给另一个被征收人的补偿较低的情况?如果征收过程中各方都可通过自由协商达到补偿协议,则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样的补偿都可认为是公平的。但实践中,大部分征收补偿不是通过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自由协商而达成补偿协议的。这样,就出现一个如何实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就此而言,市场价格是自由的主体按照自由的意志经过多次博弈后形成的客观的普遍标准,它不会因为交易主体的不同而出现悬殊差异。以此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就不会出现因为被征收人的不同而导致补偿畸高畸低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实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www.xing528.com)
再次,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以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对社会效率的提高体现于多个方面。其一,促进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理论上,土地征收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共利益的存在,要求相关的事务尽可能减少时间和金钱的耗费,提高工作效率。但土地征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征收补偿通常是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若不能在征收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则可能出现土地征收久拖不决的现象,既耗费时间,又耗费财力,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同时,土地征收补偿还应该是公正的而不能是过高的补偿,否则同样也会使公众承担过高的成本,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就此而言,市场价值是一个客观的普遍的价值,更能为征地各方所接受,以其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既不会让公众承担不合理的成本,也不会让被征收人承担超出其社会义务之外的特别损失,这样可有效促进征收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其二,在不按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情形下,政府可能在补偿标准过低时倾向于更多地征收土地,不但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还会造成土地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征收补偿过高的情形下,政府就有可能怠于行使征收权,该征收时不征收,不能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可见,从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也应该按照市场价值标准实施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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