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据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涉及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征收补偿范围内的事项如何落实问题,对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专门进行规定。[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土地本身的补偿,也是当前土地征收实践中最重要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作了规定。其中对耕地的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针对因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作了规定。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安置因征地而引起的失业农民的组织予以的补助,一般意义上不属于对被征地集体或农民的损失所进行的补偿,但在农民放弃统一安置而选择自我安置时,它又可归农民所有,此时又有补偿的含义。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26条规定:“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此时支付给本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即有补偿的含义。
4.迁移(迁建)费补偿(www.xing528.com)
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征收所涉及的迁移费用等损失也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16条中规定:“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拆除住宅用房,补偿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且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被补偿人搬家时,由补偿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5.营业损失补偿
一些地方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被征收人营业方面的损失也进行补偿,如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7条第2款中规定:“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6.其他补偿费
在前述常见补偿费用之外,有些地方还规定了社会保障费等补偿费用。如《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该条在安置补助费之外,明确将社会保障费列入补偿的范围。
应予关注的是,在对应予以补偿的范围进行规定之外,一些地方还专门针对不予补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如2006年,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明确土地征收中不予补偿范围的公告》,明确下列事项不予补偿:“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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