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方式指的是行政机关采取何种方式承担行政补偿责任,或者说采取何种方式弥补当事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情况下,金钱补偿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行政补偿的主要方式,美国法院甚至认为,公正补偿就意味着用金钱作出补偿,被征收财产的价值必须完全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必须用金钱作出补偿。[4]但是,金钱补偿并非行政补偿唯一的途径,在金钱补偿之外,尚存在以下几种补偿方式:一是实物补偿,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的实物以弥补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如政务院1950年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即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实物补偿形式。[5]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失效)第7条规定:“征用土地,应该尽量用国有、公有土地调剂。”二是恢复原状,即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利益或遭受损坏的物品恢复其原来面貌,达到与受损害或损失前相同或相近状态的一种补偿方式。如对被征用供堆放建造铁路所需材料的土地,在铁路建造完工后应恢复其原始面貌并交还农民耕种。三是返还原物,如将当事人被征用的汽车等交通工具或住宅等建筑返还给当事人。四是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如对水利建设工程中的移民所开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税费。[6]五是在就业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或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六是其他方式的补偿,如进行免费医疗、增加工资、晋升职务、解决城市户口等。
补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方式可能是单独予以适用,也可能是同时适用多种补偿方式,其中金钱补偿作为主要的行政补偿方式,在大部分补偿中都有体现,但通常在金钱补偿之外还同时会辅以其他方式的补偿。如在我国现行土地征收中,除金钱补偿外,还有安置补偿;在动用蓄洪区造成居民房屋等财产被冲毁后,除了金钱补偿外,也通常会辅之以帮助恢复原状、提供一定实物等辅助的补偿方式。(www.xing528.com)
在土地征收领域,从各国情况来看,金钱补偿都是最主要的补偿方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条文内容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是以金钱补偿为主的。但在金钱补偿之外,我国土地征收实践中也发展出了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安置补偿,即对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失业农民再安排就业;留地补偿,即在土地征收之后,将征收后的土地中的一部分留于被征收人的实物补偿方式;另外也有移民等补偿方式。但一般而言,由土地征收本身系国家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不包括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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