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它是与集体的成员密切相关的,集体的利益必须落实到成员的身上,集体的存在才是有意义的。理论上,更好地维护成员的利益正是成员结成集体的目的所在。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集体转移了土地所有权,是征收补偿针对的对象,从直接的法律关系层面看,土地征收是否予以公正的补偿关涉的是“集体”这一独立主体的利益维护情况,而与集体成员无直接关系。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集体的利益必须落实到成员身上,事实上也必然落实到成员身上,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若不完善,也就损害了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的利益。
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则拥有集体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4]可见,农村土地尽管在所有权上归集体所有,但也是农民的利益所在,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是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在。(www.xing528.com)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实践中,补偿却是有待完善的。现行补偿按土地原用途进行,采取的产值倍数计算方法,即以土地的原产值为基础对农民进行赔偿,农民未能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据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和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共同开展的六次有关中国农民土地权利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平均金额为每亩补偿费1.8739万元,而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则为每亩77.8万元,是补偿金额的40多倍。[35]
对农民权利的影响不仅仅体现于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都归了地方政府,还在于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其他方面权益。如: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程序未能充分保护农民的参与权和谈判权;个别地方政府为推进土地征收的实施,在土地征收中出现了不法行为;等等。上述种种情况,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至少补偿的不完善加剧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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