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三大部分。换言之,现行法律将土地补偿范围的规定限定于被征收土地本身、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就业问题、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地上附着物(主要为房屋)的损失、青苗的损失。应该说,因土地征收导致损失而需要补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上部分,但是,仅仅有上述范围的补偿是不够的。首先,上述规定没有涵括所有因土地征收而引致的损失,如迁移费的损失、营业损失等都不在其内。其次,现行的安置补偿也存在问题。“没有包括农民的择业成本和从事新职业的风险成本,这一补偿范围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精神,也与世界各国的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相悖。”[29]最后,上述规定本身也十分笼统,执行中带来许多问题,如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之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开的,且承包经营权已经被确认为财产性权利,笼统地规定土地补偿费,难以解决现实中如何处理被征地承包户与集体之间及与其他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它的补偿如何按原产值确定?诸如此类问题,当前法律都未能有效解决。
在补偿方式上,现行法律规定的主要是金钱补偿,体现为各种“补偿费”。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实物补偿,特别是对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房屋在被征收后所进行的实物补偿。同时,安置作为一种补偿方式,是与安置补助费相互替代的,农民选择自我安置,则可取得安置补助费,否则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另外,一些地方近年来倾向于将社会保障也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之一,在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30]上述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规定尽管已经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于实践中作了发展,但仍然需要立法进一步予以保障。例如,现实中已经慢慢得到重视的土地入股补偿(安置)方式、留地补偿(安置)方式,在法律上都还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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