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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产业化模式探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在许多农业项目中积极实践农业产业化道路,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的模式,另一种是农业合作社的模式。无论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合作模式,还是农业合作社的模式,都存在影响其发挥应有效应的限制因素。小龙虾养殖基地规划建设标准化虾池260 个,截至2015 年11 月已建成210 个,其中赵脑村农民“反租倒包”137 个,剩余的73 个由华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

养殖产业化模式探析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20 世纪下半叶以来,我国之前传统的分散性农业生产方式正在逐渐被科技化、市场化的规模经营所替代。农业产业化是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阶段融合为一体,将农民、企业打造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在许多农业项目中积极实践农业产业化道路,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的模式,另一种是农业合作社的模式。在小龙虾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模式同样起到很大的作用。

小龙虾产业化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增加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另一方面,有助于打通农民与市场的连接通道。“公司+农户”模式是建立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农户向公司提供农副产品的原材料,公司负责进行加工和销售。这种一体化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在不改变目前农村土地性质的基础上,使原本分散经营的农产品集聚,形成专业化生产、布局和服务,从而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节约生产成本,提高农业产业的规模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业合作社所下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内部的自觉合作行为,也是为了改变原有分散性经营的弊端。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分散性经营的成本较高,在交易过程中寻求合作,有利于节约内部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内部交易成本低于外部交易成本。

无论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合作模式,还是农业合作社的模式,都存在影响其发挥应有效应的限制因素。虽然“公司+农户”是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延长农业产业链的有利方式之一,但是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为人诟病。一方面,公司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不对等的现象,从而导致双方陷入权利博弈,公司与农户的合作也容易发生失败;另一方面是公司与农民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容易导致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有学者犀利指出,“公司+农户”模式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的短期契约转变为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不仅不能改变之前农户与中间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将这种问题进一步扩大。本意在于试图规避分散性经营风险的这种合作模式反而使单个农户丧失了谈判权,只能被动接受公司的收购价,最终导致农户的不合作。[1]

如果说“公司+农户”的方式是农民与外部的联合,那么农民内部联合的农业合作社也有其难以解决的短板。农业合作社首先面临的就是缺乏专业性人才。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所以需要会技术、懂管理的人才。但实际情况是,这种人才几乎都流向了城市,很少有留在农村。如何培养专业人才是农业合作社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其次,虽然国家鼓励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但真正落实下去的优惠政策少之又少。由于缺乏资金运作,大量合作社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中,多重困难导致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举步 维艰。

如何克服以上两种产业合作模式的瓶颈、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成了时下的重要问题。小龙虾产业中的实践也许能够带来对农业产业合作方式新的思考。在小龙虾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农户”的基本合作模式融合进多种变量,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以下我们主要就这两种合作模式进行讨论,重点讨论第一种合作方式。

小龙虾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加工工业的繁荣。一方面,加工企业需要大量的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养殖户的大量活虾需要脱手。那么,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率的交易,便是双方共同的需求。小龙虾加工工厂对小龙虾的原料供应极为重视,主动寻找货源,因此就有了公司与农户的合作。但双边交易又容易陷入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欺诈和不信任,所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是二者合作的基础。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规模较大、资本雄厚的加工企业为了保证货源质量,通常不惜出资建设属于自己的原料基地。不过基地上小龙虾的种养仍由农户承租进行,而基地就成为了两者沟通的载体。养殖农户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则自发组织成立了相关的农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在资金、技术、苗种以及销售上获得组织力量的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具备了与企业直接进行对话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养殖户的权益。在这种模式下,农业合作社缺乏人才和资金的问题也得到部分解决。企业为了提高养殖的质量、产量和效率,不仅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小龙虾养殖和日常照顾方面的指导工作,更是出资维系合作社的日常运转。这种互惠互利的双赢模式既保证了企业的原料供给,又使养殖农户普遍从中受益,从而能够形成小龙虾原料供给的良性循环。下面我们通过调查中获得的具体案例来说明这种模式的运作 方式。

华山公司通过合同制从赵脑村整村流转了10900 亩耕地,在将流转的土地(土地流转期为14 年)统一改造后,又返租倒包给赵脑村的农户,同时也只有赵脑村的村民才有资格承包。华山公司在改造的土地上规划出两大基地,一是虾种选育基地,二是“虾稻共作”养殖基地。虾种选育基地占地230 亩,年选育小龙虾虾种1200 万尾。小龙虾养殖基地规划建设标准化虾池260 个,截至2015 年11 月已建成210 个,其中赵脑村农民“反租倒包”137 个,剩余的73 个由华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农户成为统一经营模式下的二级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并获得规模经营的收益。与土地流转后农民仅获得要素出让收益(租金和打工收入)、难以分享现代农业效益的其他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体现出了更大的优越性。除此之外,华山公司还配套建设了沟渠、泵站、路网、林网、育秧工厂等基础设施。育秧工厂投入使用后,所育秧苗不仅能够满足赵脑村基地的需求,还可以服务周边村庄。

华山公司还与赵脑村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了农资合作社和“绿途”虾稻共作合作社,提供全程的机械化耕作服务以及农资供给和农业技术培训。农资合作社由村委会主要负责,承包鱼塘的农户必须加入农资合作社。合作社组织农户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机械施工、统一种养标准、统一供应农资与种子、统一服务与管理、统一收购产品、统一产品品牌,基于上述方面的标准模式实施经营管理。华山公司在城区为赵脑村土地流转的村民修建了公寓住房,村民搬迁到了城区新的住宅区居住。后来在“统一收购”中,华山公司进一步作出让步、让利,同意承包基地虾池的农户可以将小龙虾卖给其他收购商——在市场价格高于公司收购价的情形下这种售卖行为很有可能发生,并承诺给予基地虾池所产的小龙虾收购保护价。

目前该模式顺利运行,赵脑村一改往日贫穷的面貌,成为区域内经济收益较高的村落。同时,基地也为华山公司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原料,公司的加工规模得以扩大。以小龙虾产业为载体,企业与农民互惠互利、共生共赢。不仅如此,华山公司为了保证基地和农户收益,还积极探索建立了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建立土地流转资金增长机制。每年,土地租金的“保护价”随国家粮食收购价格而变动,公司承诺整体上保持土地租金只增不减。二是强化水稻的政策性保险。由镇政府牵头,华山公司支付保金,每亩地投保3.5 元,财政补贴10.5 元,最高赔付200 元/亩。三是由华山公司为基地购买商业保险。每亩投保58 元,最高赔付800 元/亩。这三重保障有效提高了基地和养殖农户防范重大经营风险的能力。

任何企业都是以逐利为目的的。不过对于企业而言,利益也有长期和短期利益之分。从上述经验来看,华山公司显然是着眼于长远的收益而不是短期利益。公司在土地流转、基地管理以及与农户的合作过程中实际上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导向。因此从短期来看,华山公司对基地的投入大于收益。对此,赵脑村村支书认为:(www.xing528.com)

“华山企业在我们赵脑村基地搞了这个改革,也是个创新的(模式),华山模式也逐步渗透。还有一块就是建设方面就不说了,但是这块的利润他是跟我们跟政府有承诺的,什么承诺呢,就是不跟老百姓争利益,实际上这一点他真是做到了。为什么呢?我很自豪地跟我的村民说,你说公司占了你什么利益?你说土地给搭了一个平台,但他不是拐的啦,他把东西什么的给你搞了吧。”(访谈记录201510ZCZ)

华山公司之所以能够建立这种合作模式,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这种合作模式的达成并非只是公司与农户互动,政府是十分重要的中间人。当地政府不仅为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这种合作模式提供了财政支持。华山公司之所以选择与赵脑村合作,正是潜江市政府与熊口镇政府牵线搭桥的结果。2013 年,熊口镇被确定为湖北省“四化同步”建设的21个试点镇之一,潜江市委市政府确定华山公司作为承担“四化同步”建设的主体企业。潜江市政府将有关土地流转的项目重点向华山公司倾斜,以此来弥补华山公司的部分支出,也就是弥补公司对农户的让利部分。华山公司办公室主任在谈到这种合作模式时说:

“我们做这个项目主要是想带动农民增收的。因为你想我们这个土地一块钱流转过来,一块钱承包出去,我们自己还要花钱整地对不对?主要是我们对他(养殖户)的唯一要求就是他们把虾苗养好之后卖给我们,主要是带动他们增收,我们企业从中没有什么太大的效益。我们自己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性质,如果没有国家支持我们(在经济上)还是很吃力的。”(访谈记录201512YZR)

“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也有其他变异的形式。虽然同样也是通过合作社与农户进行合作,荆州的福娃集团却改变了农户的身份,将农户从承包者变为了公司雇员。尽管福娃集团也流转了土地,建立了自属基地,但该企业并未将基地交给农户直接转租承包,而是将基地完全给付自属的合作社经营管理,再由合作社雇人进行小龙虾的养殖。这种模式将农户变为公司的雇员,公司与养殖户的关系不再是一对多的出租者和承包者关系。这种关系和角色的转变也带来了双方合作关系的变化。

2016 年我们在荆州调查期间,福娃集团自属的虾稻共作示范基地规划总面积为3 万亩,通过土地流转已建成8143.7 亩,其中涵盖了6 个行政村的土地。该基地由福娃集团下属的监利县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和福乡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的种养管理,同时负责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基地按照养殖标准整理好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并以每2 个标准单元聘请一位当地农民作为基地管理员进行管理。这种聘用制模式完全改变了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性质,将农民作为公司职员纳入统一管理中。合作社则作为管理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生产监督和考核,对整个基地担负管理责任。虽然福娃集团是在自属基地上完成小龙虾养殖合作,但基地的作用实际上被合作社取代了,合作社成为公司的代理者。

同样地处潜江市,莱克集团在小龙虾养殖上虽然也建有自属基地,但不同于华山公司的模式是,该企业通过基地直接与农户进行合作。莱克公司通过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直接从农户手中流转出土地的经营权,将耕地转换为养殖池塘用地。目前流转的土地合同年限为50 年。流转的土地经过莱克公司统一改造后,通过自愿原则再返租给农户。流转的土地统一划归为莱克的苗种繁育基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养殖、统一收购。也就是说,基地上所产小龙虾为莱克所有,不得转卖给他人。这一点是莱克集团与华山公司的不同之处。

在莱克集团的基地上,农户可以自行自愿组成合作社,合作社并不属于莱克的管辖范围内。而华山公司与赵脑村村委会的合作显然更加紧密,其与村委会共同负责合作社的重要事宜。莱克与土地流转村的村委会无紧密合作,合作社并不是基地上小龙虾养殖行为治理的关键载体。莱克集团在自属基地的基础上,优先给予土地流转农户的承包权,但并不是如赵脑村那样只允许本村流转户承接,而是更倾向于市场运作,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地农户承包虾池。在这种模式下,莱克集团拥有较大的自主支配权和基地治理权,因此承包的养殖农户与企业的关系也更接近市场意义上的那种自由对等关系。

莱克集团与华山集团的合作模式都是以基地为主,通过返租虾池给农户,回收成虾来达到互利的目的。莱克集团抛开合作社,直接与农户进行协商交易。而华山公司则是主要通过与合作社进行互动,不仅为合作社投资并参与建设,而且主要通过合作社来完成对养殖农户生产和销售行为的管理。

比较上述三种企业与养殖农户合作模式可以发现,“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方式看似较为复杂,实际上合作社的有无和性质决定了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基础。合作社的性质更是决定了农户在与公司合作中的地位。对于有合作社的合作模式,公司只需与合作社明确责任,可以减少与农户直接谈判和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赵脑村的合作社是村委会组织下的自觉行为,旨在保护农户的权益。虽然公司参与到合作社的筹建中,但公司与合作社分属不同的利益团体,两者构成了权益博弈的二元主体。由于福娃集团的合作社属于福娃集团所有,合作社显然倾向于以公司的利益为主。在福娃模式中,合作社看似是一个合作组织,实际上却属于公司的管理部门,用以管理监督养殖农户的行为。

在华山集团的合作模式下,农户拥有对虾池的管理权,而且产量的多寡直接与农户的收益挂钩,故农户对养殖及管理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福娃集团将农户纳入公司所有,农户的收益与虾池产量的多寡缺乏直接联系,农户更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华山集团将基地交于合作社管理,合作社与农户有较多的共同利益,有可能合谋对公司进行欺诈。公司究竟在何种模式下会有更多的收益,这还有待进一步考察。虽然表面上来看华山公司在养殖基地上对农民让利颇多,但驱动企业与农户进行合作的动力也有可能更多地来自于政府的项目补贴。如果没有政府的额外补贴,企业与农户采取这种合作模式不仅动力不足,而且可持续性也会很弱。福娃集团则对基地和农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就意味着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具有绝对优势,农户的权益较难得到可靠保证。但农户的角色转换为农户又提供了合法保护。农户通过雇用途径从农民转变为公司雇员,被劳动法纳入到被保护对象的体系中,劳动保护法为他们又增添了利益保护的屏障。在福娃集团的基地中,农户对于基地上的养殖行为没有自主管理权,更类似于流水线的工人,经过自上而下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并完成公司分派的任务。增加小龙虾产量不会成为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他们更多的是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

在农业产品的生产市场中,合作社使生产行为组织化、规模化,能根据加工市场的需要进行针对性生产,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比如,莱克集团、华山公司主要面向出口加工,产品主要销往欧盟、美国等海外市场。由于出口平台较高、国外质检审查严格,莱克集团、华山公司对原料的质量要求较高,并且力争达到“绿色有机”。这样一来,农民散养的小龙虾很可能不符合收购标准,即使需求旺盛,也会造成农民的原料虾卖不出去、企业收不上来的困境。小龙虾产区广泛存在的合作社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合作社的协调下,农户根据企业要求的产品标准来进行统一生产养殖,从而使农民的生产直接对接了企业的需求,也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形成双赢的局面。总之,以合作社的形式来进行生产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尤其是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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