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居民刘某与某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以1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结构,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属地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并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www.xing528.com)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刑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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