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村民孙某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孙某限期自行拆除在承包地上的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苗木花卉种植,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例。《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实践中,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该条款专门增加了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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