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对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等)所有权,这既是我国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典保护的不动产物权。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在推进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收回、强迫合村并居、强迫农民上楼等侵害农民合法宅基地权益的现象。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现有政策中保护农民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四禁止”,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对于依法遏制宅基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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