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4)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受理,并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5)乡(镇)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县级政府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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