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因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时要求,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办理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在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持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其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是由临时用地申请人负责编制,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www.xing528.com)
(2)审査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后组织审核,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核定用地范围,并通知申请人及时缴纳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缴纳复垦费和领取批文。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临时用地复垦费缴纳凭证,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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