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规定,在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时,应该按照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内统筹考虑,避免出现撂荒、挖塘等现象。要严格控制和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种植、养殖规模核定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其中规模化种植、养殖等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
(2)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一是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其中,农业灌溉设施中按照农用地管理的蓄水池(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参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用地规模不计算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内。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三是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0亩以内。(www.xing528.com)
对未纳入上述分类的新兴设施农业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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