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不仅仅是要保护耕地数量,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不仅仅是要保护耕地数量,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土地管理法》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
(2)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最低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数量还应该增加、质量还应该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www.xing528.com)
(3)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国务院将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耕地数量减少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减少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对于耕地质量降低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对于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自然资源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验收。
(4)《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数量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核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开垦数量,易地开垦耕地,同时强调易地开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与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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