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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开垦耕地验收工作?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是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符合“占补平衡”目标、杜绝“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现象出现的重要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新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如何做好新开垦耕地验收工作?

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是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符合“占补平衡”目标、杜绝“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现象出现的重要措施。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验收主体及实施部门,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经验收合格的新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www.xing528.com)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宁自然资规〔2020〕8号),规定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开展新增耕地面积测量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完成初验,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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