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20多年发展,我国土地整治先后经历了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阶段。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不合理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土地修复。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包括农用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开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未利用地开发,并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可以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开发者,明确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年限。同时,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壤污染等为前提条件,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合理确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区域,禁止开发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洪涝灾害的地区;适宜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合开发成耕地的首先应当开发成耕地。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国家鼓励进行土地整理,对进行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好土地整理中的产权关系、利益分配等问题,保证土地整理有效落实。土地整理要按规划进行,真正达到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目的,既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又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土地整理应当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农业。(www.xing528.com)
土地修复,是指对受污染土地、退化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从内涵上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等活动,都属于土地修复的范畴。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是目的相同,即都是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区别在于:土地开发侧重于未利用地,即将宜农土地开发成耕地或农用地;土地复垦侧重于生产建设中被破坏的土地,即将各种已经被破坏的农用地、耕地、林地恢复到原先的地类;土地整理侧重于区域内综合性土地,即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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