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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问题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

注意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为了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明确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2)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为进一步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再次明确:

(1)全面开展划定成果核实工作。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成果为基础,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本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www.xing528.com)

(2)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一是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是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三是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四是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五是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六是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七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八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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