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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如何确定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具体的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城市批次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城市批次用地前,必须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措施,补充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否则不得申请城市批次用地。城市批次用地是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出让、统一实施,是解决建设用地遍地开花的重要手段。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村庄、集镇批次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需通过土地整理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等方式,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才能申请村庄、集镇批次用地。村庄、集镇批次用地,主要是安排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www.xing528.com)

(3)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即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必须首先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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