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就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制度,自设立以来,经过逐步完善,从规划、计划上严控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逐步设立了补充耕地储备和先补后占制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和全程监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异地占补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办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落实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应做到以下六点:
(1)从源头进行管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通过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等节约集约用地手段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2)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www.xing528.com)
(3)地方政府要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4)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
(5)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6)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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