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审查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程序作了以下优化:
(1)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原条例中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不再逐级上报审批。
(2)简化报批材料。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査的要点。
(3)合并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www.xing528.com)
(4)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审查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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