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这一规定把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明确界定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耕作层是指因长期耕作而形成的土壤表层,其厚度一般为15~20厘米,养分含量比较丰富,土壤为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耕作层由于经常受农事活动干扰和外界自然因素影响,其水分物理性质和速效养分含量的季节性变化较大。
耕作层是农作物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据相关资料表明,形成1厘米厚的耕作层需要上百年时间,而要形成肥沃的黑土地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失去了耕作层,耕地将永久地失去粮食生产能力。因此,开展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对有效补充耕地,大力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调了对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这一规定把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明确界定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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