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理论中,占支配地位的腐败理论是以Susan Rose-Ackerman和Robert·Klitgaard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Gunnar Myrdal的集体行为理论。[7]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用于分析公共组织内外部存在的腐败及其相互关系。该理论有两个重要的假设:一是委托方(公共利益代表者)与代理方(假设存在一种腐败交易收益大于成本的偏好)之间的目标存在冲突;二是代理方掌握的信息比委托方多,导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一方(委托方)是政府机构的行动者,而另一方(委托方)是其他机构行动者的情况下,当代理方代表政府机构对委托方采取行动、履行职能时更是如此。从委托方的观点看,作为代理方的权力机构,当他们需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而又不愿意向委托方透露时,或者他们在履行被委托的职责时存在私人动机,就会产生腐败问题。总之,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代理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背叛了委托方的利益时,腐败就产生了,也即当两个行动者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腐败问题。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角色是不同的。最典型的看法是,在官僚腐败的环境中,统治者被看作是委托方,官僚机构被看作是代理方。由于统治者不能完全掌握代理方所掌握的信息,对代理方是否公正地执行法律就无法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因此就会产生腐败问题。例如,对某些特殊税种而言,基层税务管理人员所掌握的潜在收入信息比税务机关高层官员要多,受贿的机会也就增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中,统治者被视为代理人,而市民被视为委托人。代表立法者或者被选举的高层政府官员,因存在寻租行为,在制定政策时,就可能偏向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因此,对官僚的控制不是主要的,而应该加强对精英治理的控制。上述两种观点基本类似,只存在一点不同,即第一种观点的委托人是处于“顶端”的统治者,而第二种观点的委托人是处于“底部”的市民。总之,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为了降低腐败,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应该是代理人腐败行为动机的负面影响。控制腐败最有效的途径是:减少代理人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降低代理人的垄断地位、增强制度性责任机制等等。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充当了控制腐败的角色。但如果委托人也存在腐败行为,公共利益代表就会出现缺失,这种理论对分析腐败就没有任何意义。(www.xing528.com)
集体行为理论不像委托—代理理论那样,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监督和惩处腐败的理论工具。集体行为理论最重要的假设是,每一个社会里至少存在一个愿意充当“委托人”角色的群体,例如“强制”性的政治体系。该理论认为,所有行动者,包括统治者、官僚和市民都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动者都被定义为腐败者,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合理性的“界限”,即行动者的“相互作用”或者“互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行动者的行为更多地取决于分享其他行动者将如何行动的预期。与委托—代理理论不同的是,集体行为理论认为,行动者在战略上赋予“代理人”最合理选择的权力。因此,对腐败的奖励被预期为任何理性的行动者在战略上均有最合理的选择,也即每个行为者的预期关键取决于同一社会里其他行动者对腐败的预期,行动者被期望为扮演邪恶的角色,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腐败行为中获得好处,在这样的环境下,腐败变成了一种预期的行为,没有任何行动者愿意担当控制腐败的角色。Gunnar Myrda认为,具有自身利益的行动者,包括各个层级的政府官员以及普通市民都认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在腐败,为什么我不应该腐败”[8]。众所周知,一旦在“腐败游戏”里只有一个诚实的行动者,那么,这种游戏规则因没有一人想成为“最易受骗的人”而无法改变,诚实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游戏将最终导致集体行为问题,即即使有充分的信息,即使大多数人意识到他们将成为腐败行为损害的群体,即使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但如果其他人被预期为扮演邪恶的角色,那么每一个人都将扮演邪恶者的角色。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腐败是一种被预期的行为,而反腐败将演变为一种产生集体行为问题的第二规则。因此,没有一个行动者愿意承受腐败的责任,使得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成为无用的摆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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