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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贪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加坡,法律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国民对法律都怀有敬畏的心情。因此,我国在借鉴新加坡反贪经验的时候,要根据国情,从树立公务员的清廉意愿入手,标本兼治,逐步推进廉政建设。

新加坡反贪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加坡建国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廉洁政府建设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虽然新加坡与我国国情存在很大差异,但其极具成效的反贪机制给我国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有诸多启示:

1.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不在政府之外、政府之上,而是在政府之中,在选区人民群众中。行动党不显示权力,而是时刻告诫不忘人民,不能脱离人民的支持,并且从制度上保证这样做,这才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民主体制下一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所在”。可见,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在廉政建设过程中,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人民群众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要弘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制度,培养强烈的清廉意愿。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2.设立独立且具权威的反贪专业机构

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表明,反腐败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反腐败工作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反腐败机构,但这些机构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权威性,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更好地借鉴新加坡设立反贪污调查局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反贪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受干预的程度。这不仅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增强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反贪机构的独立性应该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办案过程的独立性,其办案过程不得受到其他机构干预;人事安排的独立性,人事安排不受地方人事部门的影响,反贪机构的最高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这样就可以保证反贪机构的官员不会在人事安排方面受到打击报复。(www.xing528.com)

3.坚持严格执法

虽然新加坡腐败犯罪最高刑为7年监禁,但反贪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和有效的调查手段且执法严格,使得腐败行为暴露率高,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行为。在新加坡,法律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国民对法律都怀有敬畏的心情。贪污调查局每年调查约500 件腐败案件,其中有99% 要上诉至法庭,有95% 被判处有罪。完备的法制和严格的执法培育了新加坡的守法文化,最终造就了守法的公务员,这也是新加坡成功控制腐败的关键。而对已建立的制度执行不力是导致我国腐败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存款实名制、建筑工程公开招标会计委派制度等,由于缺乏应有的执行保障措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对腐败案件惩处不严、腐败数量高、暴露率低,导致腐败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必须完善或制定专门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强有力的调查手段,加大惩处力度,要对触犯刑律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无论职务多高、功劳多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惩不贷。

总之,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有效地将民主性和威权性结合在一起。最为重要的是,新加坡政府坚持把“为民服务”作为最根本的执政理念,使公务员树立强烈的清廉意愿,为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当然,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有效的反贪机制也是廉政建设成功的主要因素。因此,我国在借鉴新加坡反贪经验的时候,要根据国情,从树立公务员的清廉意愿入手,标本兼治,逐步推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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