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1946年12月14日,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ILO主要有负责制订基本政策的国际劳工会,负责管理ILO的理事会、ILO的秘书处和国际劳工局三个部门。ILO积极参加有关劳工的社会正义活动,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不断建立、修改关于各种海事劳工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如聘用船员的最低工资、遣返船员、职业培训、船员膳宿供应、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假期及福利设施等。ILO还从事海运业经济、技术、劳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及分析。
ILO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官员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国际劳工大会是ILO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www.xing528.com)
我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恢复我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我国在该组织的活动正式恢复。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ILO北京局,负责与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我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2008年5月28日至6月13日,在第9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我国工人代表成功当选工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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