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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航海行政管理:变革与创新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6年8月1日,交通部登记局正式成立,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同年8月11日,交通部设立交通部港航监督局,作为隶属交通部专管全国航政事务的管理机构。其中船检港监局对外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职责包括负责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

新中国的航海行政管理:变革与创新

1949年,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和沿海港口城市的解放,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相继接管了旧政府原来在各港口城市设置的航政局、海关等港务、航务行政管理机构。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正式成立。其中,将原华北人民政府交通部内设的工务处[下设航港组、航政组(室)]为基础所建立的交通部航务总局,作为统领全国航政(沿用近代航政名称)的主管部门。交通部航务总局航政组(室)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统领全国航政事务的第一个首脑机关。其职能主要是船舶登记、船舶丈量、中外籍船舶进出港管理、海事处理等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7]

1950年3月7日,《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发布,明确海关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道等助航设备的职务,连同其工作人员,物资、器材全部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港务局。1950年7月2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中,决定建立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机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航务总局及各地港务局。根据上述决定和指示成立的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区港务局(下设航政处)相继接管了海关及其他机构原有的港务、航务、航标等管理业务。

1951年4月,交通部又做临时调整,设置海运总局、河运总局、航道工程总局、船舶登记局。1952年6月,在1951年调整的基础上,交通部又调整部机关机构,海运总局下设海港监督室,职掌港湾、船舶、海事监督工作;河运总局下设航标科、航行监督科,负责内河航政管理的航行监督;航道工程总局更名为交通部航务工程总局,下设航标管理科等。

1953年上半年,国家撤销大行政区后,确定交通部管理沿海和长江、珠江、黑龙江的主要港口,其他港口均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门管理。交通部也随之进行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将航道工程总局改为航务工程总局,河运总局改称为内河航务管理总局。1953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布《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设海务、港务总监督室,各区港务局及各中型港的港务分局设港务监督室,各级港务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港务监督”。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港务监督”的名称在沿海各港口正式启用,但该章程并未明确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总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当然也不会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56年8月1日,交通部登记局正式成立,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同年8月11日,交通部设立交通部港航监督局,作为隶属交通部专管全国航政事务的管理机构。1958年3月31日,撤并交通部港航监督局,成立海河总局和船舶登记局(1958年6月1日,船舶登记局改为船舶检验局),对外名称不变。

1960年,海河总局撤销,新设安全监督局。安全监督局掌管车船安全生产和船舶检验工作,与原船舶检验局合署办公。1961年1月,安全监督局与船舶检验局合并,成立安全监督局,管理港务监督、船舶检验工作,船舶检验局不改变对外名称。1963年4月1日,交通部将安全监督职能仍划回各总局,船检局与安全监督局合署办公,称船检港监局。1963年10月7日,船检港局改为船舶检验局。1964年7月29日,增设港务监督局。(www.xing528.com)

1967年6月,交通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生产指挥部,下设水运、陆运、综合、行政4个组,船舶检验与港务监督由水运组的航政小组负责。1972年12月1日,为了办理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等事宜,交通部机关设立船检港监局,对外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名称开始在有关涉外事务和对外轮管理中使用。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法制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名称不仅用于涉外事务和对外轮管理,而且被逐步明确为法律法规授权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主管机关。

1975年1月20日,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交通部和铁道部分开设置,各自恢复建制。恢复建制后的交通部机关设有14个部门。其中船检港监局对外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职责包括负责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1978年3月交通部机构调整撤销船检港监局,港监组划归港口局;1979年3月交通部机构调整,成立安全监督局;1979年10月交通部机构调整(1980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置港务监督局。

1982年,交通部调整部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后,将水运、远洋(行政部分)、通信导航、港务监督、安全、工业局和基本建设局的航道部分合并,分别组建海洋运输管理局、内河运输管理局、生产调度局和水上安全监督局。1988年12月交通部机构改革,内设安全监督局;1994年3月交通部机构改革,内设安全监督局等,都保留了“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成立后,为保持事物的连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名称继续保留了一段时间。其依据是1998年11月11日交通部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保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称。

2002年2月19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海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处)的名称及相应的公章或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港务监督局的局徽、局旗,一律停止使用。至此,存在了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名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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