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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海上搜救体系与任务分工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华人民政府交通部,但海上搜救仍未确定为重要工作之一。联席会议在中国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现代化海上搜救体系与任务分工

我国在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华人民政府交通部,但海上搜救仍未确定为重要工作之一。1953年4月17日,交通部公布的《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规定,领导、组织并检查引水、水上救护、信号及其有关工作是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总监督室的工作职责之一;组织并办理海上、港内救护及水上消防工作是各区港务局港务监督室的工作职责之一。

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于1954年10月颁布《海上救护方案》。《海上救护方案》共有12条,明确必须在沿海选择适当地区,重点设置救护站,组织沿海救护网,配备必要的救护专用船舶工具,划区管理,订立严密的联系配合制度,并选配及训练适当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掌握施行;规定各区港务管理局、分局或办事处港务监督为各划定救护区内海上救护工作的负责单位,是所辖区海上救护力量的组织者,需要时有权命令与组织港内及附近航行的中国船舶参加施救,也可联系海军协助和要求过往外籍船舶参加施救:港务监督长为其辖区内救护工作的领导者及组织者。该方案具体划分了中国沿海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广州五个救护区的区界范围,分辖于各区港务局;决定在上述五大港建立救护站,湛江港设广州救护站湛江分站,各港救护站暂由海事科或海事主管部门兼办或与救护专用船合一;津救轮、连救轮、青救轮、沪救轮、穗救轮、湛救轮(从招商局等调集的拖轮)作为救护专用船配备于相应救护站,救护专用船应备有无线电发报机、自动报警器雷达扩音器回声测深仪、探照灯、带缆枪、水泵、灭火水泵、救生艇、起重吊杆、潜水工具等救护专用设备和足够的专职船员,救护站和救护专用船应与有关方面建立具体联系办法,并对救护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救护报酬等做出规定。该方案附件具体规定了青岛、上海、广州区港务局与海军联系海上救护工作的办法。

1973年10月9日,中国对外贸易部租用的希腊籍货船“波罗的海克里夫”号载原木从菲律宾驶往上海,在距厦门以东40海里处的台湾海峡南部遭受台风袭击遇险,船长向中国政府请求救援。当时厦门港仅有138千瓦小拖轮1艘和400吨木质船1艘。因风浪巨大而无法出海施救,“波罗的海克里夫”号在得不到救援的情况下沉没,27名船员遇难,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这一事件受到周恩来总理、李先念副总理华国锋副总理的高度重视。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华国锋副总理于1973年10月19日召集有关方面研究加强海上搜救问题,为借助各方面救助力量共同搞好海上搜救,决定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之后,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搞好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国际义务为海上船舶提供气象服务,组织各方面力量切实抓好海难救助工作,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决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精神,交通部牵头与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于1974年1月21日在北京召开海上安全指挥部第一次领导成员会议,正式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简称海安指)。

交通部在1982年机构改革中,于8月20日印发通知,将海安指的救助指挥部合并到新成立的水上安全监督局,水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室承担海安指办公室职责。198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明确交通部负责水上船舶安全指挥和救助打捞。

另外,1984年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并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专设海难救助一章(第七章),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涉及海难救助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明确主管机关接到船舶、设施或飞机的遇难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1982年交通部负责海上安全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后,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日趋明显,为交通部今后统一组织和协调海上搜救工作奠定了基础。

1985年,国际海事组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开始在我国生效。为了做好履约工作,1989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北京成立,取代和承担原海上安全指挥部的职责,沿海各省市成立了海上搜救中心。

2005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防救结合的工作格局,中国政府建立了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中国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现在,我国除了在应急管理软实力建设上下功夫外,同样注重硬实力的发展。为此,中国政府成立了海上搜救、公安消防、矿山救援、铁路救援、地震抢险等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约50万人。其中,中国救捞作为国家层面的海上专业应急救助队伍,日益充实壮大,国内外影响力与日俱增。(www.xing528.com)

中国救捞成立于1951年8月24日。从成立之初,长时间遵循“以救为主,多种经营,广开门路”的发展方针。2003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救捞系统完成了历史性的体制改革,形成了救助队伍、打捞队伍、飞行队伍三位一体的队伍建制;承担了人命救助、环境救助、财产救助三位一体的岗位职责;具备了空中立体救助、水面快速反应、水下潜水打捞三位一体的综合功能。中国救捞“三位一体”的模式在国际海上应急救援领域中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1) 金毓黻,1887—1962年,字静庵,灯塔市八家子村汉军正红旗人,著有《渤海国志长编》《辽海丛书总目提要》《中国史》《东北古印钩沉》《辽会要作法》《东北通史》《中国史学史》《宋辽金史》《明清内阁大库史料》(第一辑明代)等。

(2) 出自《粤东案例》(手抄本)“灾赈”“行市”条。

(3) 出自《明史》卷七十九《食货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

(4) 出自《万历会典》卷二十七《户部会计·漕规》。

(5) 出自《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七《户部三》“漕规恤军”。

(6)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

(7)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八《风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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