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列强入侵,海权旁落。鸦片战争前,侵入中国的外国船舰便在沿海私行窥测,绘制海图,并在某些险峻之处私自设置航标,以保障其商船的航行安全[9]。五口开埠后,进入我国的外国商船因吃水深、航速较快,加之不熟悉航道,时常导致触礁搁浅事故的发生。为此,外国领事和商人于1846年公然撇开中国政府,私自设置助航标志。起初,这些航标主要集中在沿海航道、通商港口的重要水道,设置的助航标志包括灯塔、灯船、浮桩、浮标及其他信号和标志等。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商船进入中国港口、航道的数量猛增,原有一些简陋的助航设施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列强就加快了助航设施的建设,主要建设地点为外国船舶到达的水域。
除个别地区外,助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律由海关总税务司负责。1868年设立海务处后,总税务司开始引进西方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在沿海通商各口险要地点设置灯塔、灯船、浮桩、浮筒、雾角等助航设施,并逐步构成连锁体系。长江、珠江的重要航道也相继建设助航设施,由航政部门负责巡视、保养与修葺。助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由海务处负责,海关支付费用,外籍税务司控制预算,外国海军与工程人员组织施工。
至1908年,全国沿海、内河共有灯塔182座、灯船5艘、灯艇44艘、浮标171个、望楼798座。这些助航设置主要为外国船服务,也起到为中国木轮船导航的作用,有效地减少了水上碰撞或搁浅事故的发生[10]。
中国近代助航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沿海水域和港口重要航道。其中,上海及长江口附近海域航标配布如下。
1846年,外国领事和商人不经清廷批准,公然在长江口私自设置航标。其中,在长江口铜沙浅滩处设置木质灯船1艘,在吴淞口外布设灯标和石桩等标志。
1847年,在长江口北岸及南岸浅滩外沿各设置1座灯桩,标示进入长江口的南北界限。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设立的新式助航标志[11]。
1855年,从国外购置灯船“柯普登爵士”号,置于长江口铜沙浅滩,引导船舶进入长江,称“铜沙灯船”,这是长江第一艘新式灯船,也是中国的第一艘新式灯船。“铜沙灯船”如图4-5所示[12]。
图4-5 “铜沙灯船”
1856年至1857年上半年,长江口外大戢山至吴淞之间设置8个铁制菱形浮筒。吴淞内沙设两个浮筒,标志深水航道。
1858年3月,吴淞内沙又设置了两艘航标船,分别用油漆涂为红、白二色,并各悬挂红、白二色旗帜用以指示进港船舶绕开浅滩航行。
1862年,吴淞口内拦江沙设标桩3座,以便船舶出入上海黄浦江。
1864年,长江开始建造灯塔。同年12月,在长江口南岸原建砖塔的基础上,改建成长江第一座灯塔——九段灯塔。
1865年,上海道在吴淞口左岸教场尖嘴沙建一座洋式矮屋,内燃油灯,使西式概念的灯塔登陆中国。1872年改建新灯塔,称“吴淞灯塔”。
1869—1871年,长江口南侧的大戢山,舟山群岛北部的花鸟山、西鹤嘴,长江口北侧的余山,厦门港外的东碇岛等处各建灯塔一座。其中,“花鸟山灯塔”(见图4-6)为远东第一水晶透镜灯塔。
图4-6 花鸟山灯塔[5](www.xing528.com)
另外,为加强对中国水域的控制,列强还在中国其他水域设置助导航设施,其中最具历史意义的如下。
1867年,烟台蛇桐岛建1座灯塔;营口的辽河口设牛庄灯船1艘;英国在香港建1座灯塔;葡萄牙在澳门建2座灯塔;烟台港建第一座灯塔,称烟台灯塔。
1878年,天津海关将招商局一艘旧趸船“伊顿”号改装成灯船,即大沽口灯船,泊于海河拦江沙外水深24英尺处。该船上悬由狼山水道旧灯船移来的六等定光灯,烛力350支,这是天津港第一个助航设施。次年,灯船因破坏负重偏斜沉没,死亡40人,此事成为当时轰动全国的海难事故[13]。
图4-7 老铁山灯塔[5]
1888年,大连海区第一座近代助航设施——老虎尾灯塔建成。老虎尾灯塔位于旅顺港老虎尾东角,东经121°15′02″、北纬38°47′32″。塔的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圆形塔,塔内装有电气设备,灯高32米,射程20海里。
1893年,辽东半岛最南端的老铁山灯塔(见图4-7)建成。该灯塔位于黄、渤两海交汇处,东经121°08′02″、北纬38°43′37″,其设备由法国引进,采用水银浮槽重锤旋转镜。塔的结构为白色圆形铸铁塔,高14.8米,灯高1米,射程25海里。老虎尾灯塔和老铁山灯塔的建设为舰船安全进出旅顺港提供了可靠保障。此后,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及两次世界大战中,该灯塔七易其主,被中、日、俄三国轮番管理,命运坎坷,在世界灯塔中实属罕见[14]。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来华船舶日益增多,各国轮运业对助航设施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将其列入《天津条约》,条约明确邀请洋人帮办设置助航设施、管理船舶及征税等规定。这样一来,就以条约形式把助航设施建设纳入航政管理的范畴。这时,中国沿海、内河航道、助航设施管理既无系统,又无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有效的建设及管理。
1860年以后,中国北洋航线和长江相继开放,轮船航运业逐渐兴起,而助航设施发展却极为缓慢,除沿海口岸增设极少数助航设施以外,大部分航线上均未设任何标志,引起各国航商的强烈不满。后来,在解决“经费在船钞项内拨用”的问题后,助航设施的建设开始加快,并建立起养护与管理制度。1868年,隶属总税务司的海务部成立,专门负责助航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其职责“约分为港务之管理,灯塔、浮标及一切便利航行设备之装置与维持,沿海及内河水道之测量,河道图表之绘制与天气气象报告之记录等”。同时,中国沿海划分为南、中、北三个区段,实行分段管理。19世纪80年代后,总税务司拟订一个在中国沿海有系统地修建航标的计划,按先北后南的顺序,建立北自牛庄(今营口),南迄海南琼州的一个沿海大型灯塔体系。
随着轮船进出港越来越多,各沿海海关也派员到现场监护助航设施。1861年,闽海关(洋关)设立后,即着手勘测闽江水道,并在航道设立、迁移、改造、维修助航设施。海关理船厅下设1~3名巡江吏,负责巡查闽江下游入海航道,及时将沙滩移迁、浮标漂移等危及航道安全的变化报告理船厅。税务司在接到理船厅禀报后,即调遣海关船艇,在巡江吏指挥下,对有关航道进行勘测,并规定引航人员如发现航道异常也应立即报明理船厅。海关税务司与南段巡工司相互配合,负责辖区内沿海灯塔、浮标等助航设施的建造和维修保养。1880年,驻福州的南段巡工司调到上海,上列灯塔管理转由厦门税务司代管,后又改派南段巡视员1人驻厦门,专理南段灯塔事务。灯塔建成后,理船厅派灯塔值事人分赴各岛管理,海关补给船定期前往补充燃料、食物等。当时,海关对沿海的海务管辖有明确的分工界限。如浙江沿海区域,自杭州湾起往北沿海,归江海关管辖;自杭州湾往南沿海至台州海域,归浙海关管辖;自台州起往南沿海至福建霞浦县属的南关澳(也称南镇澳)止的海域,属瓯海关管辖。灯塔等航标的设置、建筑、管理也是按照这个范围分工进行的。尤其宁波至上海航线上的灯塔,自成体系,对甬沪航道及在杭州湾、舟山海域航行的船舶几乎成为航行中不可缺少的指南。1907年唐脑山灯塔建成后,甬沪航道的灯塔基本已经完善配套,剩下来的只是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的问题。
海关设置的近代航标标志以作用的不同分为水上标志、岸上标志、信号标志和水位标志,各种航标的样式、颜色、灯光等都有统一规定。自1847年上海设立第一座近代航标后,西方近代航道技术设施逐步输入,并有相应的改进。
早期所设的助航标志有标桩、灯桩、灯塔、灯船、灯浮等。这些标志的形状、颜色、灯光皆参照当时的英、美航标制式,以方便各国船舶识别。为对早期助航设施进行较大的改进,后又引进英、美等国的先进航标技术。19世纪70年代,由于要对早期助航设施进行较大改进,中国对英、美等国家先进航标技术的引进达到高峰。1880—1890年除少数地方增设航标外,航标设置整体步入低谷时期,究其原因:一是自19世纪50年代后英国控制中国航标设置权后,中国民间、官方自行减少设标;二是列强忙于瓜分中国,亦无暇顾及助航设施的建设。到20世纪初,随着中外轮船运输业的发展,尤其外国轮船势力大量进入沿海各地,并向长江与内河腹地延伸,辅助航行安全的助航设施建设再度兴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航标制式划一,布设较前合理。1872年,船钞部总营造司编纂《通商各关沿海沿江建置灯塔灯船灯杆警船浮桩总册》,开列当时各关所设航标形状、颜色、灯光,并在凡例中对航标制式做出统一的说明。1882年8月4日,总税务司正式通令各关,要求将各地所设航标按统一规定改饰标准的色样,并就各种航道、浅滩、礁石等标志的图样和颜色做统一规定。次年,沿海、沿江各通商口岸的警船、浮桩等都改饰标准式样,航标的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15]。
(2)引用新技术,革新灯塔设施。早期的岸标多以土、石相垒,费工费时;近代岸标取木杆替代,可随时移动,具有轻便、机动的优点。19世纪80年代,灯塔大都使用定光灯,且燃用植物油,光亮度低,天气不好时难以发挥导航作用。从1890年开始,新的灯塔改用明灭相间闪光灯机,燃用矿物油,光亮较高。灯光设备也从固定式改为遮隐式,并添置新的报警雾炮。到1895年时,沿海、沿江较大灯塔燃用植物油的不下12处,而设置定光灯的也有12处。1899年以后,对灯塔的改建、革新和新建工作进一步开展,将原先燃植物油改为燃煤油,并配以压油灯头,以增加光的强度,灯塔性能有了较大提高。从1900年开始,各灯塔相继改装明灭相间灯,煤油蒸汽灯头,甚至“阿格式”电石瓦斯灯头,燃用平楚瓦斯,安装新式镜机,灯火烛力大为增进。长江以外的花鸟山灯塔设置新发明的指示机械——无线电桩。1911年落成的遮浪角灯塔是当时世界最大的灯塔之一。南澎岛灯塔所设的气压雾笛,为世界最强的雾角之一[16]。
(3)灯塔雾号设备不断改进。灯塔多有雾号设备,当浓雾天气,船舶不能见到灯塔的灯光时,或鸣雾笛或放雾炮。由于空气流动的变幻,凭雾号的声响以示方向不易听得准确,但其作为防险信号还是有效的。雾号也有不同的制式,1882年各海关对所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曾做过统一规定,用以标示航道以及处于水道中的礁、滩、障碍物和沉船处等,但仅以颜色表示,比较简单,也无江海之分。如青岛港的灯标、雾警笛等港航设施均完备,甚至有电话配线箱,可供船舶靠岸时和陆地通话。这在当时远东各海港也处于先进行列[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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