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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贸管理与措施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采取的一套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措施和制度。1)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特派员办事处对驻地外经贸情况进行协调、管理和研究,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有关问题,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地方外经贸管理机构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外经贸管理与措施

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采取的一套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措施和制度。

  《外贸法》是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该法管理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随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活动的深入,中国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外贸管理体系。

  1)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外贸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国务院组织法》和“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外经贸部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外经贸发展战略,编报规划,制定和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实施外经贸工作的宏观控制、经济调节、行业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完善外经贸立法,保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顺利发展。

  特派员办事处是外经贸部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自1983年起外经贸部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等16个口岸设立了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加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推动和促进外贸企业实行以口岸为中心的按行业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克服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特派员办事处对驻地外经贸情况进行协调、管理和研究,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有关问题,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各地方外经贸管理机构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均设有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些省辖市、县也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当地政府和外经贸部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确定的对外贸易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进出口计划,制定本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地方性的经贸企业,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有关对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2)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与管理

  为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对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资格进行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具备《外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申请资格,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就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活动。

  中国原有的对外贸易体制是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建立起来的。以前的对外贸易主要由国家专业外贸公司经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迅速增加。形成了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其他从事工业贸易、农业贸易、技术贸易、地方贸易、边境贸易以及综合性贸易的公司与生产企业为辅的对外贸易业务经营体系。

2、关贸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即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又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场所。该组织成立于1948年,我国是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至1992年12月止,关贸总协定共有正式缔约方105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贸总协定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一道被称为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

  1)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ediscrimination)。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与歧视待遇原则相对称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Rule Of Most Favoured Mition treutment)。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惠国待遇有两种:一种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另一种是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惠和非歧视的、稳定的,也是多边性的。它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起着统一和利益平衡的作用。

  (3)国民待遇原则(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通常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方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相等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约定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窄,它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不涉及外国商人在该进口国的企业、投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4)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ityl Trade)。互惠是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5)关税保护原则(Custome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是关贸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惟一的一种保护方式,关税和数量限制不同,它能清楚地反映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www.xing528.com)

  (6)政策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ancy Of TradePolicies)。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亦不予公布。现行贸易实践中的区域措施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透明度原则的措施,但是在关贸总协定中还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款。其法律地位也不清楚,对此,有待通过强化后的关贸总协定纪律加以解决。

  2)关贸总协定主要原则

  (1)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Eliminate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极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的关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它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的产品。

  (2)海关估价准则(Customs Valuation Code)。又称《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3)反倾销守则(Anti Dumping Code)。又称《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4)磋商调解原则。磋商是关贸总协定调整各国贸易政策措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关贸总协定强调,成员国之间发生经济贸易纠纷时,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关贸总协定并未有强制性的手段,最多是采取缔约国全体的联合行动来解决问题。

  (5)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Subsidy and Anti Subsidy Code)。又称《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的协议守则,分七个部分,共十五条加一个附件组成。

  (6)关税减让(Concession of Tariff)。关税减让除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在谈判中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二是固定现行税率;三是规定税率最高限度。关税减让的方法是:对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由各类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进行多边谈判,订出减让税率,然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协定参加国。

3.案例:他们的出口贷款为何成了坏账

  最近,一港商拖欠了徐州市三家外贸公司共39.3743万美元的货款。目前,港商已无踪影,拖欠的出口货款也已变成了坏账。

  从1994年开始,徐州市对外贸易公司的刘某就与香港东方贸易公司做出口冻肠的生意,刘某与香港万老板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后来,刘某又把港商介绍给徐州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两家公司同时向港商供货。1996年初,徐州对外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的最后一批价值为6万美元的冻肠,被港商以冻肠长度不够、脂肪含量高等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货款;徐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拒付河南某供货厂家的贷款。

  1996年下半年,刘某跳槽至医保公司,继续与东方贸易公司做冻肠生意,同时又代理中贸发徐州分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中贸发徐州分公司与港商“熟悉”后,就甩掉医保公司,与港商直接开展业务,仅自营出口了两个货柜,就被港方无故拖欠2.7万美元。

  1997年初,医保公司负责人在刘某的怂恿下,从银行贷款240万人民币作为购货货款,以扩大对港商的出口。1997年7月至9月,医保公司最后几批价值为40.6743万美元的冻肠货款被港商一拖再拖,直到刘某和港商同时“消失”,三家外贸公司被拖欠的出口货款完全变成了坏帐,由此医保公司被基本拖垮,银行的240万人民币的贷款也成了高风险资产。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1998年7月份,医保公司负责人接到一个来自香港的电话,来电自称是香港亚洲经济贸易法律咨询中心的律师,询问医保公司在香港有无经济纠纷。医保公司的负责人顿时喜出望外,如获救星,坚定地宣称要把这场官司一打到底。于是,在1998年8月,医保公司向外汇局申请购汇6万多港币,缴纳了所谓的律师费。结果,钱汇出一个月后杳无音讯。医保公司的负责人忙赴香港实地查询。结果查无此人,又连呼上当。

  三家外贸公司的贷款变成坏账的主要原因有:

  (1)过于相信外商,结算方式均采用风险很大的电汇。

  (2)内部管理混乱。外贸公司一般采取是谁的业务谁就一手操作到底的方法,盈利了就分奖金,亏损了就拍屁股走人(刘某就在两年内连续跳槽三次)。很多外贸公司至今还没有建立科学完善的授权授信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忽视了对外贸人员职业道德的考察和业务操作上的监督约束。

  (3)有关政府部门一直偏爱出口值的考核,忽视收汇额的考核,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重出口、轻收汇”意识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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