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政性收费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按照其属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型收费。包括证、照、牌收费,单簿收费,登记收费,审批收费,界定性收费,资源性收费,惩罚性收费等;另一类是财政型收费。包括补偿型收费、集资型收费等。目前,水利行业征收的涉水收费项目有11项,其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重要行政性规费包括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8项。水利工程水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和小水电征收电费3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行政性规费使用管理方式分预算内管理和预算外管理两种,分别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所谓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两者相同之处:预算内、外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内、外资金都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能挪用。两者区别:一是分配方式不同,预算内资金国家集中分配,集中与支出由国家统一安排;二是地位与作用不同,预算内资金财政分配科教文卫是主要环节,占主导地位;三是管理方式不同,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预算外资金在财政设立预算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目前水利的几项主要收费都已陆续纳入预算内管理。全省一般各项收费资金财政统一调集10%,特殊费种另有规定。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该费种属财政型收费。管理方式原为预算外管理,2001年按财政部规定及省财政厅鲁财预[2001]17号文件要求改为预算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省政府于1994年7月发布了《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1998年10月26日,财政部以《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26号)对全省办法予以确认和调整,对向企事业单位的征收比例,由原来的2‰~2.7‰降为1‰。2001年,全省根据此批复出台了省政府128号令,规定了新的征收标准。
2.水资源费
该费种属资源型收费。管理方式为预算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征了水资源费。1992年,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45号)及山东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84号)均有明确规定。《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已于2002年出台,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3.水土流失防治费
该费种属管理型收费。管理方式为预算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发布)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有水土保持设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发布)、《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该费种属财政型收费。管理方式为预算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也作了相应规定。(www.xing528.com)
5.河道采砂管理费
该费种属管理型收费。管理方式为预算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鲁水财[1990]16号)、《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91]鲁水计字第185号),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作了规定。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该费种属财政型收费。管理方式为预算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国家三部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鲁水财字[1998]49号)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除上述6项主要收费外,还有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管理型收费,其数额和征收范围较小。
经测算,全省以上主要水利规费年应征收数额在20亿元以上,约占全省年水利投入的30%左右。其中,水资源费和河道维护费两项费用约占全部水利规费应征收总额的90%以上。
另外,目前涉水规费征收的还有以下3项,其中,城建(或水务)部门征收2项,环保部门征收1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价费字[1993]181号、财预字[2001]127号)(城建部门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城建或水务部门征收)。
超标排污费(含废水)(价费字[1992]178号)(环保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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