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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因分析与探讨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拨改贷和投资包干等改革措施,是建设项目责任制的初级形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96年3月,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从意义上、理论上、现实可执行上都超越了过去推行的各种责任制。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因分析与探讨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建设投资由政府行政部门按条条块块分层拨付,地方和企业无偿使用,实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分阶段负责管理的办法,责任主体不明确。这种投资管理体制导致地方和企业争投资、上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互相脱节,投资效益无人负责。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无限责任。1984年国家提出了投资包干责任制。同时,对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拨改贷。拨改贷和投资包干等改革措施,是建设项目责任制的初级形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92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它比以往推行的投资包干责任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业主”班子往往是不规范的松散机构,其成员来自不同的投资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由政府官员兼任,他们很少深入现场,难以履行职责;二是项目领导班子难以履行筹资建设和经营还贷的责任。项目业主责任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责任的问题。

1996年3月,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这种新型投资责任制的特征:一是公司企业法人是项目投资者,按照公司法运作,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公司法人既是投资的主体,又是责任的主体,他们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通过自己独立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赢得利润和发展空间。二是政府一般不再是单一的投资主体,而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于项目,解除了政府对企业的无限责任。三是通过许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四是政府可以集中财力通过其控股公司或独资公司,加大涉及国计民生大局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从意义上、理论上、现实可执行上都超越了过去推行的各种责任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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