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贯彻《决定》精神,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决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定含义。
从理论上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般是指不同的所有权相结合或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所有制以及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宏观上来说,所有制指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形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形态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形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公有体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国经济目前在总体上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微观上来说,所有制指微观经济组织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从企业所有制的发展史来看,最初出现的是单一的个人或家庭所有制,这是一种纯粹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自19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大量出现股份公司。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概括,股份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本”,“股份公司”是一种“社会企业”。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持有,因而,从所有制的角度看,无疑它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存在控股权,而几乎不存在股权均分的情况,因而,股份公司实际上是一部分资本控制大量社会资本的途径和方式。马克思在理论上始终把股份公司理解为资本集中的方式之一。因而,不能因为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现象而看不到它的本质。正确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明确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建立股份公司作为改革的目标。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中一大批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同时,我国一大批私营企业也相继成为上市公司。因而从总体上来看,除一些中小企业和全部小微企业(严格来说个体户还不是企业)仍然是典型的私有制企业之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所有制已经具有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显然,《决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指发展一般的股份公司这种形式,而是有特定含义的。事实上,《决定》明确提出了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及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方式。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之间的交叉持股和实行员工持股,是《决定》中所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所特有的内涵。
那么,《决定》为什么要提出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之间的交叉持股和员工持股呢?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经济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首先,从宏观上来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变得更加艰难。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提出了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对减缓西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从总体上来说也还未能显示出明显复苏的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已经采取了多种扩大内需政策的前提下,又如何能够使中国经济进一步焕发活力和保持较快的增长呢?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靠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共同驱动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是,有些人不能正确看待这一点,他们认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垄断而形成的挤压,只有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而打破其垄断,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发展。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违背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共同支撑和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基本事实。我们必须看到,多年来形成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不仅是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石,而且也是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重要基础。完全有理由预言,无论是推行大规模私有化,还是推动大规模公有化,必将导致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巨幅波动,这也正是中央一再重申和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微观上来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仍然还存在不应有的垄断现象,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从而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家族化色彩浓、治理结构不科学、持续发展能力弱以及经营领域受限制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新的国际经济条件下,如何真正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的共同发展,就成为一个全新的改革课题。其中,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是极为重要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思路。显然,同以往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分开理解和对待的思路相比,同那种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相比,这一改革思路无疑具有创新性,是一种改革的“新思路”。同时,在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实践中,事实上已经存在很多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合作与混合发展的成功案例,《决定》提出的改革新思路正是以此为依据和基础的,旨在使这些成功的经验得到更为广泛的推广与运用。
最后,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看,目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存在资本强势而劳动弱势的缺陷。在企业中,劳动方过度弱势,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会在宏观上造成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过低从而直接影响和抑制市场总需求量,进而使宏观经济发展缺乏消费需求的强有力拉动,这正是中国经济20多年存在的严重弊端。因此,如何从微观上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和收入增长,就成为改善宏观经济发展条件的重要一环。所以,《决定》在提出积极推动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的同时,还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大力发展员工持股,应该被理解为中央《决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而不应该被淡化或淡忘。
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那样,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和“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具体而言,从国有企业这一方面来说,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和提升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方面来说,通过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现代化,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进入过去无力或无法进入的某些经营领域,扩大企业经营和发展空间。一句话,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双赢,正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和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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