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角度来看,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实行的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从而彻底消灭了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同时,实行全社会的计划生产,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由于生产资料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每个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并根据劳动的多少来获取报酬和个人收入,而不可能凭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来获取个人收入。因此,在那个历史时期不仅在理论上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一,而且在政策上主张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是由于缺乏准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的具体方式以及有效的奖罚制度和措施,而且在国有单位实行固定的等级工资制,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实行只计出工日而不计劳动量的工分制,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出工不出力、同工不同酬等消极现象。另一方面,在国有制劳动者与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之间整体上还存在着较大收入差距。因此,虽然在理论上和政策主张上都是坚持按劳分配的,但是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落实按劳分配原则,从而严重地压抑和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多种经济形式相适应,必然形成多种分配方式。所谓多种经济形式,是指除公有制经济之外的各种经济成分,其中包括个体经济、小业主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私营经济和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现有的多种分配方式完全是与多种经济形式相适应的必然产物和现象,因此,要理解多种分配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实质上是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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