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渐进性,从而揭示了从阶级分化到共同富裕的过渡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深刻地阐明了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而在事实上科学地说明了“共同富裕”本身所具有的两种内涵。马克思以当时的英国、法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状况为背景,把通过工人革命之后建立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5]并全面分析了这两个阶段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由此形成的劳动者之间在富裕程度上的关系和差异。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可以知道,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分配上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这个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6]马克思深刻地阐明了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内容:“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进一步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和特点,“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7]
马克思的上述分析充分表明,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在保证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平等的同时,又会由于个人的各方面差异而造成事实上的个人消费资料占有量上的不平等。因而,这个阶段相比以前一切阶级社会而言无疑是一个劳动者或所有人共同富裕的社会,但是,这时的共同富裕仍然仅限于每个人获取个人消费资料的权利上的平等,而不是指事实上的消费资料在量的占有上的完全相等。换句话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个人消费资料分配和占有上的差别,而不是一种绝对的“均贫富”。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www.xing528.com)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毫无疑问,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富裕的社会。这个时候的人类共同富裕,已经不再仅仅体现为物质财富占有上的完全平等,而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巨大提高,从而使物质财富的个人占有失去了过去所具有的意义。这就是说,一旦人类进入到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原本意义上的物质财富分配和占有上的共同富裕,已经不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是已经实现的结果。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清晰地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共同富裕的不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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