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9—11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写作了《神圣家族》。在谈到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把私有制当作基本前提而产生的矛盾时,马克思认为:“最初,价值看起来确定得很合理:它是由物品的生产费用和物品的社会效用来确定的。后来却发现,价值纯粹是偶然确定的,它无论和生产费用或者社会效用都没有任何关系。”[13]这表明,马克思在这里存在一个误解,他把恩格斯在《大纲》中提出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的观点当成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看法。在后面的论述中,马克思又说:“生产某个物品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属于这个物品的生产费用,某个物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它值多少,即它能卖多少钱(如果撇开竞争的影响)……”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把劳动时间当作工资和规定产品价值的度量,马克思认为蒲鲁东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并且把它同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相提并论:“在私有制确立以前,也就是在不存在私有财产的条件下,劳动时间曾经是工资以及与工资尚无区别的劳动产品的价值。”马克思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中,某物品是否应当生产的问题即物品的价值问题的解决,本质上取决于生产该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为社会是否有时间来实现真正人类的发展,就是以这种时间的多寡为转移的……甚至精神生产的领域也是如此”。[14]
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的看法同恩格斯在《大纲》中的看法完全一样,即把价值问题理解成了“物品是否应当生产”的问题。正如在上面我们评论恩格斯的相同观点时所指出的,马克思这样来看待价值问题并没有接近劳动形成价值的观点。如果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是“接近”劳动价值论了,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恩格斯在《大纲》里也是接近劳动价值论了。显然不能做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列宁认为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接近劳动价值论了”[15]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写作《神圣家族》的时候,马克思还处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当时他对商品价值问题的理解也是不成熟的,有时甚至是不正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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