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是多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要素。在马克思看来,不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是新生产的价值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如他所说:“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14]这就是说,分配方式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工资、利息、地租分别是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在现实中还要加上技术和管理要素的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的原则要求,市场机制仍然起着基础性乃至决定性作用,商品生产仍然是财富创造的主要形式,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我们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的历史阶段,忽视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权利,否则就是历史唯心主义,这是违背马克思理论的基本思想和精神实质的。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基于既有的法律法规按“贡献”(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可能收益)参与收入分配。在企业中,每种生产要素都是由某个人(或法人主体)拥有的。企业是一个合同集,依照这些合同规定,将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并确定从产出中获得收入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在企业总产出价值c+v+m中,v+m是新创造价值,也就是可分配收入。其中v是劳动报酬(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m是剩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称为剩余价值或利润,在我国现阶段统称为利润)。除劳动外,其他各种要素的“贡献”实际上不是表现为对v+m这个价值增加值的直接贡献,而是表现为为生产提供了必需的生产条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可做如下分析:
v的分配,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劳动报酬,以投入的劳动及其市场价值作为分配标准。马克思分析“生产劳动”时指出:“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个职能就够了。”[15]这一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适用的。按此定义,劳动投入不仅涉及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包括不在生产现场但对生产起作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毫无疑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提供的是复杂劳动,因此会有更高的报酬。在企业中,v是作为工资成本而存在的,m的增加往往是以降低v为前提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两者的比重不能完全放任市场,政府必须发挥调节作用。
m的分配,即除劳动力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按市场机制分享剩余。在现代经济中,m不能只是从收入的意义上看作资本的报酬。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m的实现,不仅有物质资本要素的作用,还有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其中的私人产权不仅仅是物质资本产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之类的要素产权。如果这些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只是劳动报酬,而没有分享剩余,其要素所有权就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中,建立经营者分享剩余索取权之类的激励机制可以克服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偷懒”之类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卓有成效的激励应该是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m分配,其路径是要素股权化。在企业股权结构以资本为单位的情况下,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分别按贡献折合为资本份额,因此形成企业股权结构中除物质资本股权外的技术股权和企业家股权,或者确定一定的比例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资购买股权。相应的m分配在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按股分红。相应的报酬就是作为资本的报酬(利润)、知识产权收入、企业家股权收入。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劳动者能否参与m的分配问题。尽管劳动者投入劳动取得相应的v,但是为了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可以通过企业员工持股的方式参与m的分配,从而真正形成对劳动者的激励。如果劳动者对企业有技术投入,当然有另外的技术股分红。(www.xing528.com)
各种生产要素不只是按其投入,还要按要素市场的供求来参与分配,这对提高各种要素的效率有重要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这是科学评价投入要素市场价值的方向。其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利润“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16]经理的薪金“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17]。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这一论述是相符合的。当然,《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它跟这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根本不同的。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仍然起着基础性乃至决定性作用,也存在相当广泛的资本关系。因此,尽管这里的资本受到必要的节制,但由市场决定要素分配的原则首先必须尊重,《资本论》的这些思想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报酬”价格分别在各自的要素市场上形成,对于有效地配置和使用生产要素,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市场上形成各种要素的价格,反映各种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就能体现在要素价格的比例上。企业依据由市场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对投入要素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最低的成本使用生产要素;要素供给者则依据要素市场价格来调整自己的供给。其效果是最稀缺的要素得到最节约的使用并且能增加有效供给,最丰裕的要素得到最充分的使用。
此外,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为标准确定要素报酬,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效能。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资本推动型增长阶段,各种生产要素是被资本推动并集合进生产过程的,资本(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起支配作用,因此对资本要素的评价较高,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而在现代,在创新驱动型经济中,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的增殖能力更强。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的要素收入在m中所占份额也会增大。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当代世界是资本主导的“世界历史”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按要素分配是资本本性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以社会主义为目标导向,但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现实状况毕竟不是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并且从整个“世界历史”时代看还属于区域性社会主义,因此,还不能超越人类社会特定阶段的时代特征。与此同时,在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尽管受到节制,依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即便是作为主导力量的国有资本,同样具有资本的属性,在市场机制下必须依照资本的本性运行,因此,作为国有企业,同样具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而另一方面,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看,在市场机制下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物化,又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时,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还不是合乎人们兴趣的自由劳动,劳动还是维持生活的手段,还属于异化劳动。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社会必然从资本主导的“世界历史”时代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那时,尽管价值规律仍然在一定意义上以非市场的特殊形式发挥作用,但这时的分配原则将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将彻底丧失其历史合理性。那时,除了劳动依然具有维持生活的意义外,劳动异化基本得到消除,劳动成果不再是统治劳动者的力量,人们的劳动不再具有强制性。由于人们可以在不同岗位比较自由的流动,劳动者不再是机器发挥作用的“部件”,劳动更加合乎人们的兴趣。那时,市场机制不再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劳动产品不再表现为商品。可见,“按劳分配”原则是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它的实行需要生产力高度发展这样的前提条件。一些人不顾历史条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片面的“按劳分配”,这无疑具有空想社会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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