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繁重的任务就是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转型。
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完全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几乎不存在私营经济,外资更没有立足之地。这些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资本”,它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本一样具有资本属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经指出,如果不是以个人自由为前提,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那么只是把所有人都变成“工人”,“社会”则成为抽象的“资本家”。这种“公有制”不同于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尽管它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可以在通向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充当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手段。这种“公有制”跟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它在“过渡时期”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初时期更多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或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必要手段。在苏联模式下,这种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实质上是模仿着资本主义生产的生产关系。这是因为,从世界整体性看,社会主义不仅是初级的非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而且是区域性社会主义,因此,由于资本在马克思所说的“世界历史”时代(关于“世界历史”时代,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系统的阐述)占主导地位,尽管计划经济具有与资本主义生产相互对抗的性质,为了能在对抗中实现更高的积累,以便在经济方面获得更高的投入增长率和产出增长率,那么,计划经济的运行又不能不模仿基于市场的社会经济关系,就像中世纪的行会手工业生产不能不模仿乡村的宗法关系一样。这样,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也就具有“社会资本”的色彩,具有基于资本本性的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而劳动则具有异化劳动色彩。这种“社会资本”还只是模仿市场条件下的生产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社会资本”必然离开政府的直接操作,成为自在自为的更加真实的“资本”。因此,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程度加深的过程,也就是这种“社会资本”自我转型的过程。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17年召开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正式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写入党章,这就要求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作为“社会资本”完全适应市场机制。
另一方面,在资本主导的“世界历史”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公有资本作为“社会资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跟民营资本和外资进行平等的竞争,还必须在国内外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条件下通过整个世界市场配置资源,从而充分利用国内外两方面的市场和资源。因此,公有资本必须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经理人员的市场化等方面不断自我完善,还必须依照混合所有制原则进行改制,促进不同所有制成分的融合与共赢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还是民营资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育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外资在中国的扩张过程。依据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7年年底,私营企业总数已经达到551万户,2017年年底,私营企业超过了1050万户。根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57亿美元,2017年达到1310亿美元。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并存发展的局面。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不仅存在种种业务关系,还通过交叉持股互相渗透。因此,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就是如何把握不同所有制成分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要科学把握所有制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既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要求,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否则就可能陷于空想社会主义;又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导向,保障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符合历史长远发展的内在趋势。
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赋予的,这是社会主义目标导向所要求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的特殊发展现实相联系的。这不仅是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要求,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规律的客观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要求。“二战”后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转变为非典型化发展表明,基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需要依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第四部分所阐明的唯物史观的思想,确立符合社会主义导向的生产关系。
国有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西方国家也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有经济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前者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后者是服从于资本的本性。2015年7月16日习近平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发展中的大国,其国家性质和国情实际上决定了我国的国有经济既要有经济效益,又要有社会效益。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主体。中国发展国有经济,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也不是单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是保障社会主义信仰和发展方向的物质技术基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或社会形态中,都有一种生产关系起着主导作用,它就像“普照之光”,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结构和内在机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就是这种“普照之光”,它主导着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它不仅决定了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组成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通过它的主导作用引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实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持续发展。保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调控宏观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的动态的平衡,而且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一个简单的比重问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所有和国家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优势,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此,不能离开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抽象地谈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问题。(www.xing528.com)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看,国有经济存在突出的两对结构性矛盾:一方面,那些并不能起主导作用又不能自我生存和发展且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占用了大量国有资本;另一方面,那些急需政府投入和发展的重点部门,特别是科技、能源等部门投入不足。一方面,国有经济的摊子过大、战线过长,超出了国家的财政能力;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基本职能又得不到充分发挥。这必然使有限的国有资本在产业、行业及企业之间的分布状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方向严重错位,其结果是拖累整个国有经济的效益。因此,国有经济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主导力和影响力。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它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必须把握好五个重点,即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或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护国家安全。因此,国有经济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国有资本必须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装备制造、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科技等行业。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过程,是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非国有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补充。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有分工,两者之间不可替代,因此,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必须关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的。其在现阶段的作用就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具体表现:一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不大;二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转型升级受限制;三是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四是人才匮乏与创新不足,自身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此外,在融资、资源配置、经营负担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进入新时期后,为了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习近平提出了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这表明了党和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提出了以下明确的意见。
第一,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扩大市场准入的空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施“非禁即入”。根据“打破垄断、促进竞争、重塑监管”的垄断行业改革原则,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根据产业和资本的关联性进行股权置换和交叉持股,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构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财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才能促使非公经济真正走上持续发展之路。《决定》强调了“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是第一次从产权保护的角度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写入中央决定,从政策和法律角度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所有权给予合理的保护和承认,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赢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市场主体互相竞争、充满活力的体制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鼓励与支持,实际上就是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可以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深度融合和有机统一。
此外,《决定》还要求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结构调整力度,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建立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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