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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经济制度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资本,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直接体现。它所占的比重、经营的范围、实现形式等,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必须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是基本经济制度。在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同成分处于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的状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中,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理想社会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是以个人自由为前提的,它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条件下,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国有或集体所有),共同劳动,这只能是私有制的普遍化,马克思称之为“普遍私有制”。在这种状态下,全社会所有人都成了“工人”,社会则成为抽象的“资本家”。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公有制”是“粗陋的共产主义”(原始共产主义)的表现,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即便在发达资本主义转变为理想社会的“过渡时期”,这种实质上属于“普遍私有制”的“公有制”,或者说私有财产的普遍化,也不过是导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中间环节。由此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资本(国有资本),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直接体现。事实上,它们都具有资本的属性,很大程度上只是巩固无产阶级政权或是节制资本的手段,至多可以说,它们是保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以社会主义为目标导向的手段。因此,一方面,为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保持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而另一方面,又不能把国有资本直接看成社会主义的表现,更不能把这种“社会资本”(公有资本)的特定形式看成社会主义的表现。它所占的比重、经营的范围、实现形式等,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必须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是基本经济制度。在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同成分处于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的状态。与此同时,就其导向作用而言,国有经济可以说是“普照之光”,它决定着整个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且影响和主导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而另一方面,无论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国有资本都面临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激烈竞争。因此,国有资本不但需要适应市场规律,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运营,还必须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的竞争,带动多种成分共同发展,这就需要对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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